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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价值及本土化/李鹏(2)
Key words: Compensation of criminal victims; value; construction of our country

一、引言

自从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光辉著作《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呼吁罪犯的人权保障以来,关注犯罪人人权的思想家和学者不断涌现。最初强调罪犯人权有力破除了封建司法黑暗,使人权阳光普照大地。但此后维护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一直标领主流,被告人本位主宰着话语垄断地位。与此相反,刑事诉讼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却长期被大大地忽略了。随着二十世纪中叶犯罪被害人学的兴起和被害人要求刑事程序保护日见高涨,被害人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许多学者认为:在此之前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研究重点是如何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而今后应赋予被害人平等防御权,使过于向被告人倾斜的天平恢复平衡[1] 从本质上来说,公正不应偏爱任何一方,原告和被告都不应受到过度的青睐或冷遇,诉讼双方应维系在均衡状态。将罪犯权利绝对化、极端化的观念无疑是非理性的,基于社会正义的考虑,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权利更破坏了国家社会秩序稳定。减轻被害人的痛苦,矫正被破坏的正义,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是公共福利的要求,也是正义的应有之意。同时国家没有有效地预防犯罪的发生和保护公民合法利益,应当承担对刑事被害人的损害补偿责任。所谓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物质补偿的制度。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法律本身蕴涵的价值指法律制度本身所弘扬的代表的全社会进步和全人类的福祉理念,诸如正义、自由和秩序等。我们所欲建构的制度也应当是良法,具有正义的本性,并体现对人性的要求和尊重,我们的制度才会真正具有生命力。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矫正了被破坏的正义,符合理性的要求。其理论基础是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国家的契约责任和公民的信赖利益,公共福利的需要。
1、公平正义的理念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首创的一个著名的正义定义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在罗马历史早期,西塞罗也曾把正义描述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取向”。“正义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2]正义本身乃是他者之善或他者之利益,因为他所为的恰是有益于他者的事情。[3]先哲亚里士多德关于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范畴为各人应得的归于各人(suuuum cuique)的原则在政治行动和社会行动中进行检验指出了主要的检验领域。分配正义所主要关注的是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进行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的配置的问题。当一条分配正义的规范被一个社会成员违反时,矫正正义便开始发生作用,矫正正义要求使受到破坏的不平等的境况回复到最初的平等状态中去。如果社会的一名成员侵犯了另一名社会成员的权利、特权和财产权,那么矫正正义就要求偿还属于受害者的东西或对他的损失进行补偿。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认为分配正义的意义不应只局限于无歧视,即人们应得到一种平等或不平等的相对地位,当政府未能提供安全与治安方面的基本保障时也可以认为是非正义的,为此发生的矫正正义就是国家也须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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