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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徐升权
第四次宪法修正的宪政价值

徐升权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21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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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第二次会议完成了对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正。此次修宪的总原则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十六大精神,体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的方针政策写入宪法。根据这个原则,这次修改宪法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宪法规范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

  经过这次修改的宪法,进一步吸收与承认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实践中取得的宝贵经验,即保持了稳定又与是俱进。可以肯定的是,修正后的宪法将带给中国法制积极的影响,对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具有积极的作用。第四次宪法修正标志着中国真正迈上了宪政的道路。

  一. 执政党对宪法最高权威的尊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是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对宪法具有最高权威的确认性规定,是社会各界对宪法最高权威地位的认同。和前三次修宪一样,第四次宪法修正再次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宪法的尊重,自觉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多年发展和未来发展的正确认识总结和主张。此次修宪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将这些理论和实践探索、创新的最新成果上升为国家意志即用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之所以中国共产党要把自己的认识与主张上升为宪法内容,是因为她承认在我们这样一个民主国家里宪法才最有权威;是因为她明白,要想使自己的正确认识与主张对全社会产生普遍的影响力、发挥指导所有公民行为并促进国家发展的作用,就必须把它上升为宪法原则或宪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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