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汕地区“六合彩”赌博活动调查报告/郑超峰(6)
首先由于乡村地区一般比较偏僻分散,而政府管辖的范围比较广阔,因此国家力量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就相对薄弱,而彩民之间因买彩而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当出现抓捕行动,彩民会互通情况,相互掩盖,规避制裁。
其次,对“六合彩”的调查取证难度大,由于六合彩上下线庄家之间采取单线联系,活动隐秘且上线庄家、幕后老板多在港台地区遥控指挥,一般很难查获,查获的仅是六合彩的下线庄家,难以堵住六合彩犯罪的源头。
(六)法律法规滞后,在适用时存在难点,依法惩处力度不大。
目前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就是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滞后,对于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的定性不明确,实践中一般把它归到赌博罪。《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但《刑法》对赌博罪没有明确量刑标准,不论涉嫌数额多少,一律处于三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这样的制裁力度远远起不到阻吓犯罪、警示民众抵御暴利诱惑的作用。更何况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规定的刑罚还要再打折扣,因为存在各种因素,犯罪人员往往可以得到从轻论处,甚至是缓期执行。例如在汕头市公安机关侦破的一起全省最大的“六合彩”赌博犯罪案件中,3名台湾籍主犯仅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而按照另一项有关规定,农村户口的人在本地区(县以下)违法不能送劳教,而农村恰恰正是“六合彩”赌博的主要根据地之一,从而使涉案的相当一部分赌头特别是代收注人员(二道贩子、三道贩子)逃脱了有效的处罚。在法律无法为公安部门提供利器的前提之下,不少职能部门只能对大多赌博犯罪人员采取罚款放人,再犯再抓再罚。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了对赌博犯罪行为的处罚过轻,法律不能起到对犯罪活动应有的震慑与控制作用,打击工作事倍功半
(七) “六合彩”的组织结构易于繁衍,现代的银行结算方式和通讯手段为“六合彩”的传播提供了极大便利条件。
“六合彩”采取类似传销一样的金字塔结构,大庄家发展小庄家,小专家发展下线,没以及可提取5%至10%的抽成,有些小庄家在傍大庄家接单之后,把“彩民”下注额少的单子截下,只把大的拿给大庄家,从中渔利。这样一来原来的参赌者照方抓药,也做起庄来,再诱人上钩,受骗者变成骗人者,逐渐扩大繁衍开来。
同时现代的结算方式和通讯手段也是“六合彩”迅速发展的便利条件之一。
四、六合彩犯罪的预防与对策
首先,要深入基层,动用全社会的力量,加大对彩民教育宣传力度,揭穿六合彩的致富假面具,使得彩民从内心认识到六合彩的危害性,通过宣传教育,将群众引导到合法致富、勤劳致富的观念上来从而形成自觉抵制六合彩的良好氛围。同时创立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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