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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合议庭运作机制的思考/杜海军
关于完善合议庭运作机制的思考

杜海军


内容提要:“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但是,由于我国合议庭运作中存在一定问题,影响到公正与效率的更好实现。为进一步实现法院工作主题,需要对我国现行合议制度本身及其运作、人事管理方面等到方面进行改革,以此来完善我国的合议制度,以求更好的实现公正与效率。
关键词:司法公正 合议庭 思考
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主要审判组织,其产生是有其历史渊源的。自古以来,不少有识之士对于处理案件,都提出了防止独断,公正处理的一些意见和好的做法。比如我国古代的“三司会审”、近代西方国家的陪审团制度,都是基于这种考虑而产生的,其目的是为了公正的决断案件。合议庭作为一个审判组织的出现,也正是为了完成这一历史使命,可以说,公正是合议庭不变的灵魂。但是,如何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公正地处理案件,一直是理论界、探讨关心的问题,实务界也在采取各种措施完善合议制度。通过几年来的司法实践,笔者想谈一下自己的一点个人体会和意见,以供大家探讨:
一、我国现行合议制度存在的弊端
(一)制度方面的不足
首先,合议庭判案权得到很大的限制。合议庭作为案件的审判组织,亲临了案件的全部审理经过,对案件的判决最有发言权,合议庭理所当然应当承担起案件的全部权利和责任,也正是通常所说的谁审案、谁判案。但是现行的很多制度都是请示汇报制度,真正的判决权不在合议庭,而在于院长、副院长和庭长,使合议庭失去决断案件的权利。
其次,审判委员会的启动制度不健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启动只能由院长启动,合议庭的审判长无启动审判委员会的权利。这样的启动程序只能是该讨论的没有讨论,不该讨论的却摆上了审判委员会的桌面上,不能提高合议庭的办案质量和效率。
再次,现在推行的审判长选任制度,到底选任的审判长是何种身份,是否每个普通程序的案件都要有选任的审判长参加,还是与其他的依法律规定担任审判长的人具有同样的个案随机性。我国法律规定,助理审判员以上的人员都可以担任审判长,而在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时是当然的审判长,那么,选出来的审判长又有什么意义?
(二)合议庭本身运作的不足
1、作为合议庭成员,不论是审判长还有是其他人员,都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都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负责。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合议庭流于形式,有的合议庭成员只是挂号,并未参加合议庭的审理案件,成了开庭时的独任制,判决也只是依靠主审人介绍案情分析评判,未能亲临现场,未能体会到案件审理中的焦点和争执双方对证据的意见,怎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又如何能做出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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