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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背景下的房屋买卖,被套路的常见形式及救济角度/赫少华(2)

虽然周*均、周*达签署了《委托书》和《委托书风险声明书》,但此也仅是赋予受托人行使权利的范围及表明委托人愿意承担一定的风险;并不能以此为据成为受托人可以有违法律规定、恣意实施严重侵害委托人财产利益的籍口。

因此,王煦*作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过错显见。周*均、周*达据此要求王煦琼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一定的依据与理由。

四、套路现象涉嫌刑事犯罪

此类案件,基本尚控制在民商事争议范畴。

但个别案件,已不仅仅是通谋虚伪意识表示能界定,而是涉嫌刑事犯罪,其中,以“套路贷”形式尤为突出。

譬如在文化水平不高及法律意识淡薄的当事人之间,存在银行流水完整、合同手续齐全,但房屋交易过程含糊其辞的现象,合理性存疑,但合法性外观具备。

纯粹的民事审判,无法取得交易背后真实的意思表示及动机。形式完备的证据,倒显得滴水不漏,譬如个案中公证文书的助力。

2017年8月,上海法院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三家法院对四起“套路贷”案件集中宣判,市高院举行发布会。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

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定性,要结合案件的本质特征从整体把握,“套路贷”犯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侵财类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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