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比较研究/张玉敏(4)
(四)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
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的应继份,如果有二个以上的代位继承人,则应由他们共同继承,按人数均分被代位人的应继份。各国继承立法对此持相同意见。
如果处于同一亲等的被继承人的血亲继承人全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他们的直系卑亲属应如何继承?例如,被继承人的子女全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他的孙子女是否仍应按代位继承的原则继承?对此,立法上有按人均分说和按股均分说二种主张。法国以及德国、瑞士等采取亲系继承制的国家,严格贯彻按股继承的原则,虽然被代位人全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直系卑亲属仍应按股代位继承。如法国民法典第740
条明确规定:“代位继承,不论被继承人的现有子女与较之被继承人先死的子女所遗下的直系卑血亲共同继承的情形,或被继承人的子女均较被继承人先死,而此等子女所遗下的直系卑血亲不问亲等是否相同,共同继承的情形,均准许之。”该法典第742条规定“关于旁系亲属,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不论在与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共同继承的情形,或在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时,遗产归属于该兄弟姐妹所遗下的亲等相同或不同的直系卑血亲的情形,均准许代位继承。”
美国采按人均分说。美国统一继承法典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如属同一亲等,可以平等地继承遗产,如果亲等不同,较远亲等的继承人可以通过代位继承取得遗产。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的情况下,如果他们的直系卑亲属亲等相同,则平等地继承,如果亲等不同,较远亲等的继承人可以通过代位继承取得遗产。祖父母作为被代位人时亦同〔3〕。理论上认为,
代位继承的条件之一是实际参加继承的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等不同,如果亲等全部相同,不发生代位继承。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全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孙子女是基于自己的继承地位平等地继承,而不是代替自己的父母继承,因此他们的应继份应当相等。确定被代位人的直系卑亲属应当按人数平均继承还是按股代位继承的规则是:当所有的卑亲属对于其尊亲属来说处于同一亲等时,各卑亲属按人数平均继承;当各卑亲属对于其尊亲属处于不同亲等时,则按股继承,即亲等较远者按代位继承原则取得其尊亲属在世时应取得之继承份额。
我国古代采取按人均分说。《唐律疏议》举例解释均分说:“一个老者有三男十孙,分家时应给老人留一份。三男中只有一男健在时,财产分成四份,三男各一份,老人一份。三男皆死,财产分成十一份,十孙各一份,老人一份。我国古代析产和继承不分,这里说的虽然是析产,其原则也适用于继承。按此原则,在儿子皆亡的情况下,由诸孙按人数均分财产,而不按代位继承的原则分配。宋代和明代的法律都规定,兄弟俱亡,由兄弟的诸子(即诸孙)均分。诸孙均分的条件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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