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制度研究/蒋拯(14)
综上可见,我国历史上对遗失物的规定是经历一番曲折的(见下图),但总的趋势是与世界趋同,只是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才作出与明清以来不同的规定。
西周 秦、汉 唐、宋、元(共750年) 明、清、民国(581年)
(我国历史上对遗失物归属的规定)
二、 对有关俗语的实证分析
(一)、对拾金不昧的解析
当代中国大陆社会对拾金不昧的内涵存在两方面的曲解:其一是对拾金不昧的含义存在误解,其二是误把拾金不昧当成传统美德。具体分析分别如下:
1、《辞海》、《辞源》、《康熙字典》上均无“拾金不昧”这一词条。根据《新华词典》可查到,拾金不昧是指拾到金钱或财物不隐藏,“昧”即隐藏之意。①可见,拾金不昧仅指拾到金钱或财物后不隐藏而已,并不指拾到金钱或财物后,在失主认领遗失物时拾得人不得收取一分报酬。从上一节遗失物制度的历史分析可知,西周时采取“大物归公,小物归拾得者”的作法,西周后各朝代的法律反对拾得人拾金而昧更为彻底。尽管唐、宋、元三代(此三代跨时750年)不赋予拾得者权利,但明、清、中华民国政府共581年间却采取拾得者有报酬请求权的作法。如果说拾金不昧意味着拾得人不得收取报酬,那么明、清、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就是公然反对“拾金不昧”了,这显然是不合实际的。令人遗憾的是,中国大陆民众一般都认为拾金不昧必然要求拾得人不得收取报酬,甚至连一些较有名的民法专家也这样认为。比如,有人认为:“《民法通则》第79条之所以未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旨在鼓励拾金不昧的行为。”②可见,这种误认拾金不昧就是要求拾得人不得有报酬请求权的观点,显然背离了“拾金不昧”的词义,也与历史不相吻合。因为,拾金不昧与拾得人是否收取报酬是两回事。
2、中国大陆民众一般都认为“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这是一个极大的误会。其实,拾金不昧的要求并不高,它只是要求拾到东西后不要隐藏私占就行了,这一低层次的要求正是所有权的弹性力所致。在古代,拾金不昧是法定的要求,拾金而昧的人在古代甚至要被定罪。在外国,拾金而昧还可能会构成侵占罪,外国人并不认为拾金不昧(不隐藏私占)是一种美德,而认为是拾得人的法定义务,其法律一般都明文规定拾得人负有报告、招领、返还的义务。而在我国,却把拾金不昧视为一种传统美德。比如,有人认为:“拾金不昧确实为我国数千年所流传下来的传统美德,它在新的历史时期也应得到不断的发扬和光大。《民法通则》第79条之所以未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旨在鼓励拾金不昧的行为,保持我国的优秀的道德传统,从这一点上说《民法通则》的规定确有其合理性。”③拾金不昧在外国是作为一种应然的必须而为的行为出现的,而在我国,却把它当作传统美德,这说明中国人是何等的贪婪!笔者揣测,把拾金不昧当成美德是因为有人认为“拾得如买得”,于是才需要用“美德”来教化。把法律义务当成美德是社会心态不正的一个表现,大家知道,我们每一个人都没有杀人的权利,我们负有不杀人的义务(杀人是犯罪行为),如果有一天我们把“不杀人”当成美德,那么我们的社会肯定是一个极不安全的社会了。我国民众把“拾金不昧”当成美德,那为什么不把“不杀人”当成美德呢?其实,杀人比拾金而昧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得多。若硬要说是,那么按规定交罚款也是一种美德,罪犯被执行死刑就更是一种传统美德了,这显然是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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