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制度研究/蒋拯(27)
因此,建议我国规定:“拾得人向公安机关报告拾得物后六个月期满,受领权利人未认领的,即由拾得人取得对拾得物的所有权。”之所以规定自报告时起开始计算6个月期间,是因为报告的可信度较高,而通知或拾得人公告寻找失主之日及拾得之日不易证明。
当然,拾得人附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属原始取得,于遗失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即告消灭。尚值得说明的问题有:
①拾得人未经过报告及交存遗失物的程序,拾得人不能取得拾得物的所有权。在6个月期限内,即使遗失人已经知道遗失物被拾取,只要遗失人(受领权利人)未向遗失物管理机关(公安机关)认领,仍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权(遗失人未认领视为抛弃)。所谓未认领,包括无人认领和所有人不作认领的表示两种情形;①
②拾得人逾期不领取已交存遗失物的归属问题。日本遗失物法第14条规定:“取得物品所有权的人,自取得之日起2个月内,不向警察署长或保管物品的法人领取物品时,丧失其所有权。”可见,在日本拾得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后两个月不认领就丧失其所有权。拾得人依法取得拾得物所有权是因为履行了法定程序以及法定期间己届满而当然取得,其对遗失物管理机关的交付请求权的性质是所有者的返还请求权。陈华彬先生建议:“遗失物由保存机关保管的,取得遗失物所有权之人自取得所有权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向保存机关领取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②笔者认为,三个月的期间是除斥期间,其时限较合理,若时限较长,不利于财货之流通。笔者认为,拾得人因除斥期间经过丧失的所有权应转归拾得地所在的乡镇所有,之所以由拾得地的乡镇所有,是为了尊重属地原则;
③遗忘物拾得人没有报酬请求权,但有费用偿还请求权。遗忘于车、船、飞机上的物品,拾得人应向目的地公安机关报告并交存遗忘物,由公安机关在网上或其他适宜媒体上公告找主,拾得人报告后六个月无人认领的,应归拾得人(即车、船、飞机管理人)所有,拾得人丧失其所有权的,归目的地乡镇所有。遗忘于住宅的由住宅管理人附条件取得所有权,住宅管理人丧失所有权的,由其所在的乡镇取得所有权;
④拾得人因六个月期限届满无人认领而当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属原始取得,此权利及于遗失物所生的孳息;
⑤拾得人于拾得遗失物后虽未取得所有权,但有取得其所有权的可能,可称为期待权。该项期待权,有财产价值,可为处分、继承、债权行为的标的。①
值得一提的是,违禁物品的归属应依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不可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权。
5、 遗失物致害赔偿请求权
遗失物致害拾得人的情形不常发生,但也并非不存在发生致害的情形。比如说遗失的凶恶动物、有放射性的物质、爆破器材、无标识的剧毒物质等都可能对拾得人造成伤害。伤害发生后,遗失人可以依法放弃对遗失物的所有权,但必须依法承担对拾得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拾得人的赔偿请求权必须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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