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制度研究/蒋拯(29)
(1)、保管义务
拾得人报告并交存拾得物后,遗失物管理机关便负有保管遗失物的义务,即使转由其它保管人保管,但保管责任应当由遗失物管理机关承担,当然,遗失物管理机关有追偿权。因为遗失物管理机关与保管人之间有债的关系存在,不宜由遗失人直接追究该保管人的责任。
(2)、公告招领义务
笔者之所以建议将公安机关作为遗失物管理机关,主要是因为公安机关在遗失物公告招领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公告招领义务是遗失物管理机关最重要的义务,此义务履行的效果直接决定遗失人寻回其物可能性程度的高低,关系到遗失物制度的成效。为了更方便遗失人寻回其物,建议设立遗失物公告招领网站以公布有关信息。由于人们寻回遗失物的习惯还不可能马上改变,上网工程还未100%普及,因此还应辅以电视、报纸、电台等媒体方面的招领广告。当然,由于在电视、报纸、电台等媒体上做广告花费较大,只有价值较大的遗失物才适于做相应的广告。陈华彬先生认为:“拾得物价值微小的,保存机关(遗失物管理机关)可以仅在自己设置的招领广告栏张贴招领广告。”①笔者认为这种建议有两个弊端:一是“拾得物价值微小”的标准不易把握,加上中国东西部贫富悬殊较大,对“价值微小”的认定难求一致。该建议给遗失物管理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二是对价值微小的拾得物,仅在遗失物管理机关(保存机关)的广告栏张贴招领广告不利于遗失人寻回其遗失物。笔者认为,不管遗失物价值多大,都应当在互联网上刊载招领广告,同时,应在遗失物管理机关的广告栏张贴招领广告,对价值较大的还应在电视、电台、报纸上发招领广告。当然,对于价值极其微小的拾得物,比如一颗针,遗失物管理机关不宜接受拾得人的交存,而应由拾得人直接依据先占无主物之规定取得所有权为宜。一般认为,遗失物管理机关接到拾得人报告后应立即发出招领广告,最迟于接到拾得人报告后十日内必须发出招领广告。在电视、电台、报刊上做广告的次数应视遗失物价值而定,一般不应超过三次。
(3)、返还义务
根据返还对象的不同,该返还义务可分为:向遗失人返还,向拾得人返还,将其价值送交拾得地乡镇所有。
第一,向遗失人返还是指遗失人于法定期间认领遗失物并支付相关费用和报酬后,由遗失物管理机关将遗失物交还遗失人。可见,向遗失人返还的条件有二:一是在法定期间认领;二是支付了相关费用和报酬。如果遗失物管理机关未尽谨慎审查人的责任错误地将遗失物交付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遗失人,将承担对拾得人的相应法律责任。若遗失物管理机关未尽谨慎审查人的责任,错误地将遗失物交给无权认领人,将对遗失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违反的是第一项条件即法定期间的规定,由于拾得人已取得遗失物所有权,遗失物管理机关的赔偿额为遗失物的价值减去保管及招领广告的费用。当然,遗失物管理机关可根据错误交付的理论向遗失人或冒领人追回已交付的遗失物或遗失物的价值。拾得人也可依物上请求权及所有权的追及效力向遗失人或冒领人追索。若违反的是第二项条件,即费用、报酬之未交付,则由遗失物管理机关代遗失人向拾得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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