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制度研究/蒋拯(3)
(二)、须占有人丧失占有。占有状态是否丧失,应依客观情形及社会观念而定,仅于一时不能实行管领力,不能称为丧失占有。如手上的物品从高楼落下,自家动物进入他人领地,应允许所有人或占有人寻回,不能称为遗失物。于自己居住的房屋内(包括自有房和租借房)忘记置于何处的物品也不是遗失物,因为物品仍处在权利人的管领之下。占有的丧失,是否由于占有人的疏忽,在所不问。直接占有人或占有辅助人抛弃占有物而未经占有人或其主人同意,对间接占有人或主人而言,均属丧失占有。在城市人群拥挤之处失落钻戒,可以断定马上构成遗失。
(三)、须无人占有。这是指丧失对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所占有而言,其原因是什么,在所不问,若有人占有则非遗失物。对此,有三种情形值得注意:第一,所有人忘于他人住所、宾馆、出租车上的物品仍属有人占有,不管该住所主人、该宾馆管理人员、该出租车司机是否知道物主的物品已忘置于已处,仍是遗忘物品的占有人;第二,盗赃物是原占有人丧失占有之物,但盗赃物仍在盗赃实施人控制下时,对原占有人而言不是遗失物。若盗赃实施人又丧失占有,则对原占有人而言,盗赃物变为遗失物;第三,误取误占物,是指因错误取走而占有他人之物。取走他人之物是一种侵权行为,尽管误取误占物脱离了原主的占有,但却立即被误占人占有,故不是遗失物。
由遗忘物、盗赃物、误取误占物不是遗失物可知,遗失物必有原占有人丧失占有的情形发生,有一个阶段该物品处于无人占有的状态,遗失物采取“占有—无人占有”模式。而遗忘物、盗赃物、误取误占物的占有变动是衔接的,其占有变动过程中不存在无人占有的状态,即采取“占有—占有”模式,正是这一占有的产生导致了前一占有的丧失,这是区分遗失物与这三者物的要义之所在。
值得一提的是,具备上述构成要件的物品自然成为遗失物,可称为一般遗失物,若该物品还具有一定的个性特征则可称为特种遗失物。一般遗失物易于把握,故下文就特种遗失物进行论述。
二、 特种遗失物
(一)、动物。动物分为家养动物和野生动物,野生而无人管领的动物是无主物,不得成为遗失物,而家养动物和捕获的野生动物则可成为遗失物。台湾“民法”第791条规定动物偶至他人地内,应允许该动物占有人寻查取回;第964条规定:对动物的管领力仅一时不能实行的,视为尚未丧失占有。作这种规定是合理的,我们知道,动物虽然愚昧,但却知道归路,动物具有一定的记忆特性,这是不争的事实。若动物逃脱后,占有人放弃对动物的追索,则该动物成为遗失物。经驯养的野生动物被放归自然,则成为无主物。若动物出走路途遥远而不知归路,则无疑成为遗失物。拾得动物后的饲养费用可请求遗失人偿还,看护遗失动物期间所产幼仔的所有权归遗失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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