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制度研究/蒋拯(4)
(二)、金钱。金钱遗失后,若被拾得人处分,遗失人不得请求返还该金钱,但对拾得人有不当得利请求权。若该金钱未被动用,当然可要求返还原物。
(三)、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代表一定的权利,但它不是权利本身,是否为动产,尚需就个别情形而定。可以肯定,无记名证券是动产,无记名证券的价值与票面金额应是相同的。而记名有价证券对权利人而言代表着一定的权利,是一定价值的体现,但遗失后,权利人可以通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除权判决等程序而使之一文不值。因此,在规定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国家,拾得无记名有价证券的报酬比拾得记名有价证券的报酬要高,而拾得记名有价证券后,有时一分报酬都不会得到。
(四)、证书。证书对其权利人是有价值的,但对拾得人则无使用价值可言。在规定报酬请求权的情形,因证书的价值无法评估,故难以适用报酬的比例给予拾得人以报酬,故给相当酬谢即为已足①。
(五)、经登记之物及留有通信地址之物。前者如在有关机关登记的汽车,后者如写有物主通信地址的物品。该两种物特殊之处在于拾得人若依物品上的信息,很快能查找到失主的下落。拾得人应积极与失主联系。在采取无人认领则归拾得人所有的国家,拾得人若不积极寻找失主而企图等待招领期间经过而取得所有权,可推定拾得人有违反善良风俗的情形存在,当然能发生一定的阻碍作用。如德国民法典第973条第一款规定:拾得人向主管行政机关报告拾得物后六个月期满,即取得对拾得物的所有权,但事前拾得人已知有受领权利人的除外。
(六)、枪支弹药。枪支弹药是禁止私人持有的物品,但这无碍枪支弹药成为遗失物,只是拾到后应当立即上交公安机关,若遗失人及时前来认领,在审查持枪证等证件后应返还遗失人。依据我国刑法第128条的规定,私藏枪支弹药构成犯罪。在规定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情形,应认为拾得人可请求一定的报酬。只是这一报酬只需酌情给付即可,不可按枪支弹药的价值比例给付。在规定拾得人附条件取得拾得物所有权的国家,拾得人也不可依此取得枪支弹药所有权。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财产当然可以成为遗失物(本文将予以论证)。
三、 遗失物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区别
我国刑法规定了侵占遗忘物罪,这是我国唯一提到遗忘物的法律文件。有些刑法学者认为,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形下,对侵占遗失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不予定罪有欠公允,如陈兴良先生认为侵占遗失物拒不交出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予定罪,应作扩张解释将遗忘物与遗失物认为是同一物,不存在区别,①并认为在国外或其他地区刑法与民法上并无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分。②笔者认为,这一说法与事实不符。现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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