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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挂靠人是否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陈召利(2)
【案件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字4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崔建春承接涉案工程,属于典型的挂靠施工行为,各方当事人对此亦不予否认。被挂靠人鑫世航公司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出借资质给个人崔建春承接工程,应对崔建春所承建工程的质量负连带责任。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由于发包人接受挂靠人工作成果,从而产生的向其对应给付的义务。但挂靠人要求被挂靠人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从鑫世航公司与崔建春所签订的《内部承包责任书》来看,其实质是通过内部承包形式来达到借用施工资质的目的,实际上崔建春对其所承包工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鑫世航公司与崔建春的关系不是转包或非法分包的关系,而是崔建春借用鑫世航公司施工资质进行违法施工,属于典型的挂靠关系,故原审判决认定鑫世航公司对龙腾公司欠付崔建春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律师解析】
笔者认为,合同无效后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观点的理论依据为“合同相对性原则”,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前提应当是“合同有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并无适用之余地。挂靠人是实际施工人,工程施工均系挂靠人所为,被挂靠人并无任何投入,故在合同无效后,发包人因工程施工而获益,被挂靠人并无任何损失,自然无权要求发包人折价补偿(即主张工程款);而挂靠人因工程施工无法返还而受损,故应由挂靠人要求发包人折价补偿(即主张工程款)。
同案不同判,司法裁判混乱,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笔者强烈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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