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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转让/王栋(6)
上述法律关系可以由下图表示:
债权
让与
产生债权的行为(或为买
卖合同,或为赠与合同)
债务人乙 债权人甲 受让人丙----取得债权
(让与人) 债权让与合同(基础行为)




为债权让与合同提供标的物 原因行为和债权让与之间的关系

(二)债务承担制度的法律解构
债务承担,又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签订协议的方式,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的法律现象。当合同义务部分移转时,债务人与承担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履行责任;而当合同义务全部转让时,由承担人负担合同义务之履行,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但此时原本由债务人享有之权利并不因此消灭。[31]
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合同,产生债务的合同关系比较复杂,为了便于了解,我们也不妨举例加以说明。甲与乙签订一个买卖电脑的合同,约定由乙交付一台赛扬处理器的Dell牌电脑,标的为5000元,之后乙又与丙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由丙承受交付一台符合条件电脑的债务。在本案中,丙取得债务叫做债务承担;乙与丙签订的移转合同债务的合同是债务承担合同;甲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关系,是产生债务的合同。上述关系,可以比较直观地由下图表示:
承担
债务


债权人甲 债务人乙 承担人丙------承担债务


产生债务的合同(原因行为) 债务承担合同(基础行为)

鉴于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在此不再赘述。
三、合同转让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合同转让是在继受大陆法系的理论体系而塑造的一种方便交易,并且明显体现债的可处分性的制度。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无一不是关乎现实生活,对于规范经济行为,重新界定权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对于合同转让制度的细节性问题仍须规则化,目前的合同转让制度中的缺陷需要我们的立法加以完善,以便于司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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