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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刑诉法及司法实务的几个问题〔1〕/宋英辉(2)
年6月份情况的调查,在要求会见15~30分钟的389份申请中, 检察官指定缩短时间的为16份,不足5%,其他会见时间为15~50分钟不等,
有的达一小时以上。此外,会见也不再受看守所上下班时间的限制。总之,以往存在的侦查机关利用指定权剥夺辩护人与被疑人会见的权利的情况大有改观。

目前,日本律师界正在为将国选辩护人制度扩大到侦查阶段而努力。所谓国选辩护人,指国家支付费用而为被告人提供的辩护人,是相对于被疑人或被告人自行选任的私选辩护人而言的。依照法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辩护人或辩护人于公审时不出庭时,法院可依照职权为其选任辩护人:(1)是未成年人的;(2)年龄在70岁以上的;(3)耳不能听口不能言的;(4)疑似心神丧失或心神耗弱的;(5
)其他认为必要的。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国选辩护人只限于帮助被告人,而不适用于侦查阶段的被疑人。如果在立法上将国选辩护人制度扩展于侦查阶段,无疑会对被疑人的辩护权提供一种有效保障。

在保障被疑人辩护权方面,日本律师界的一大贡献,是自90年代起开始实行值班律师制度。其中分“待机制”和“名薄制”,前者指由律师会事先根据律师本人的志愿和日期制作值班表,依值班表负责当日值班的律师即在事务所等待,一旦身体受到拘束的被疑人或其配偶、亲属等要求律师帮助,值班律师经律师会转告后即速与被疑人会面;后者指事先把志愿作值班律师的律师会员名单独立编制成册,由律师会按名册顺序向要求帮助的被疑人推荐值班律师。值班律师第一次会见被疑人是免费的,会见时应告知被疑人,如其无力支付律师费,可以由“刑事被疑人辩护人援助”项目给予援助。该制度实际上是对日本现行刑诉法有关规定的一种弥补,虽然立法规定国选辩护人不适用于侦查中的被疑人,但由于实行值班律师制度,实践中被疑人仍有机会得到律师会提供的律师的帮助,而他无力支付费用时可以无需支付该费用。
二、逮捕和羁押
(一)逮捕
逮捕包括通常逮捕、紧急逮捕和现行犯逮捕。
通常逮捕即依法官签发的令状实施的逮捕。其要件是有充分理由足以怀疑被疑人曾经犯罪,但关于该当处30万日元以下罚金、拘留或罚款的罪,〔2
〕以被疑人没有固定住所或没有正当理由而不接受到场要求的为限。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紧急逮捕,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或司法警察职员,在有充分理由足以怀疑被疑人已犯符合于死刑、无期或最高刑期为3年以上的惩役或监禁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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