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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刑诉法及司法实务的几个问题〔1〕/宋英辉(5)
检察审查会的决议对检察官没有法定约束力,但实践中检察官会认真对待其建议。据统计,检察审查会年均审查案件超过2000件;在由其决议应予起诉后,检察官接受建议而起诉的人员中,约80%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日本学者及从事司法实务的专家均认为,起诉犹豫与起诉到法院判处缓刑相比,在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方面更能发挥较好的作用。1980年被起诉犹豫的人员在3年内重新犯罪率为11.5%,而同期被判缓刑及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分别为21.5%和57.2%。因此,起诉犹豫在实务中被广泛运用,据统计,起诉犹豫占全部不起诉的80%左右,占全部刑事案件的9%左右。由于起诉犹豫与无罪的不起诉法律后果是一样的,不能认为是有犯罪前科记录,因此,在日本,没有人认为检察官拥有起诉犹豫处分权是分割或侵犯了审判权。
四、起诉方式和庭审方式

日本刑事起诉方式的一大特色是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其含义是:在提起公诉时,只能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具有法定格式的起诉书,表明控诉主张,而不得同时移送可能使法官对案件产生预断的其他文书和证据,也不得引用这些证据和文书的内容。其目的,旨在防止法官产生预断和偏见。依判例,违反起诉书一本主义提起的公诉,将受到驳回公诉的判决,且不得再行起诉。

由于起诉时不向法院移送证据,辩护方就不能在法院了解控方拥有哪些证据要在法庭上调查。为避免由此带来的对辩护方行使防御权的妨碍,法律要求在请求调查证据文书或证据物时,应当预先给予对方阅览该项证据的机会。但是,由于法律要求给对方提供阅览机会的,只是已决定将要在法庭上请求调查的证据,所以对是否请求调查尚未确定的证据,检察官就不负有提供事先阅览的机会的义务。在实践中,检察官常以种种借口拒绝辩护方阅览某一证据,而后又在公审中请求调查该项证据。关于这一问题,直到1960年,判例尚认为:“检察官尚未确定要调查的证据文书,不论是否在公审中请求,没有预先使辩护人阅览的义务,……”。到1960年,最高院才在判例中宣示,法院可以基于诉讼指挥权命令检察官告知证据。通过法院基于诉讼指挥权命令检察官告知证据,便可以为被告人一方行使防御权提供一种保障。
日本庭审方式采取以当事人抗辩为主的方式,分以下几个阶段。
(一)开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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