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关于日本刑诉法及司法实务的几个问题〔1〕/宋英辉(6)
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诉讼关系人出庭和核实身份。(2)检察官宣读起诉书。(3)告知沉默权及其他权利。(4)被告一方陈述意见。有关地区管辖错误的申请以及移送案件的请求,都应在该阶段之前提出。对所犯有适用死刑、无期或最低刑在1
年以上的惩役或监禁之罪的案件以外的轻微案件,当被告人作出有罪陈述时,法院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可以作出依简易公审程序审判的裁定。
(二)调查证据
1.开头陈述。先由检察官陈述,说明根据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被告一方可以陈述,但不是必经程序。

2.请求调查证据。检察官首先应请求其认为于案件审判有必要的所有证据。被告方在检察官请求完毕后可以请求调查证据。依照刑诉法,被告人供述作为证据时,只能在其他证据调查之后才可以请求调查,以防止对口供产生预断。在请求询问证人、鉴定人、口译及笔译人时,要提出记载其姓名、住所的文件;在请求调查文书时,要提出记载其目录的文件。请求时应说明请求的证据证明什么。
3.关于调查证据的裁定。法院应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裁定是否准许调查证据的请求。必要时,也可依职权调查证据。

4.证据调查的实施。先调查已裁定准许的检察官请求的证据,再调查被告方请求的证据。必要时,也可以改变调查顺序。依职权调查的证据,应在当事人请求的证据调查完毕后进行调查。
讯问证人等在调查证据中居于重要地位,刑诉法第304条第1、2
款规定了调查方式:先由审判长或陪席法官讯问,再由请求调查的当事人讯问,最后由对方当事人讯问。当时这样规定,主要是为防止因控、辩双方对交叉讯问不熟悉可能发生的混乱。不过,立法者所担心的情况似乎并未出现,当事人很快就离开第1、2款而熟练地运用起“交叉讯问式”:先由申请的当事人主讯问,再由对方当事人反讯问,然后再次主讯问,并且可以反复进行。

5.质问被告人。被告人有沉默权,对其质问不是调查证据,但如其自愿供述,审判长可以随时就必要事项要求其陈述。检察官、辩护人、共同被告人在告知审判长后,也可以要求被告人自愿陈述。
6.异议。控辩双方均有对调查的证据及诉讼关系人、审判长、法院的行为提出异议。一经申请,法院应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不迟延地作出裁定。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