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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刑诉法及司法实务的几个问题〔1〕/宋英辉(7)
(三)最后程序

先由检察官就事实及法律问题陈述意见,之后由辩护人辩护,再由被告人最后陈述。最后程序完毕即为“辩论终结”,其后只剩下作出判决,这种状态称为“结审”。

总的来说,日本的庭审,采取了以当事人调查证据为主,以法院职权调查为补充的原则。其长处在于,既可以调动控、辩双方全面调查证据的积极性,保障被告人进行有效的防御,又可以弥补仅由当事人进行证据调查所产生的不足,避免庭审因双方技巧差异导致不公正。
五、特别程序
为使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得到迅速处理,提高诉讼效率,日本刑诉法特别规定了简单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一)简易公审程序
其要件是:(1)适用死刑、无期或最低刑期为1 年以上惩役或监禁以外的案件;(2)被告人在开头陈述中已就该诉因作了有罪陈述。

符合上述要件时,法官可以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作出是否适用简易公审程序的裁定。一经作出适用简易公审程序的裁定,即产生以下效果:(1)证据调查简化。可以不依法定方式,而以适当方式调查即可,实际上多数都省略了法庭调查证据;(2)不受传闻证据能力的限制;(3)判决书中可引用公审笔录中记载的有关证据目录。
如果审理中认为适用简易公审程序不当时,应撤销适用此程序的裁定,更新公审程序。
(二)简易程序(处刑命令)
其要件是:(1)属于简易法院管辖的案件;(2)可以处以5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罚款的案件;(3)被疑人对适用该程序没有异议。

检察官在向简易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应以书面提出处刑命令的请求,并应在书面请求中明确被疑人对适用该命令无异议。请求时应向法院移送所需材料,这是起诉书一本主义的例外。用处刑命令时,可以并处缓刑、没收及其他附带处分。

受处刑命令的人或检察官可以自接受该项告知之日起14日以内提出正式审判的请求。正式审判时,作出此命令的法官应当回避。已过请求期限或已撤回请求时,处刑命令即产生与确定判决同等的效力。
(三)交通案件即决裁判程序

根据1954年《交通即决裁判程序法》设立。简易法院可以根据检察官请求,就有关交通的刑事案件,以即决裁判处以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罚款,可以并处缓刑、没收及其他附加处分。同意请求时,法院应在公开的法庭上,使被告人到庭,以简易方法调查事实,并作出裁判。对此裁判不服时,请求正式审判的期限为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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