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理念与审判管理制度/叶文炳(3)
整个司法过程无法充分体现出中立司法理念
在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是这样进行的,案件立案后,由立案庭排期后,就交由审
判庭业务庭自行操作,填发诉讼材料,组织证据交换和展示等等庭前准备工作,
特别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申请证据调查等等的把关,这些职能的
行使使得主审法官早早地将司法决定权握在手中,左顾右盼、重说轻、轻说重和
过早对案件的评断也就常常也现在极个别法官的嘴上,当事人听起来就极为不舒
服,甚至有的当事人在开庭前就会形成主审法官非中立的看法。根据这个原则来
看,无论从案件将来公信力形成上,还是对法官和当事人自身上,这种案件流转
模式十分不利司法中立理念的树立。另一方面,由于案件诉讼程序的决定权与案
件最终司法裁决权均掌握在一个法官手里,有的当事人就能以比分别行使程序决
定权和司法裁决权模式更低的成本获得影响力,从制度设计上就存在无法以最直
接和最小成本体现中立的原则。
3、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中由各个业务庭自行开展程序性事务,无法充分体
现程序公开和契约性(民主)的司法理念。
在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中,法官交叉行使着审判权与审判中的程序管理权,这就
为法官提供了利用其程序管理职权来谋求并实际获得了对司法决定的影响条件。
例如当他处于利已考虑时,他往往会通过决定诉讼程序、诉讼进程和庭前准备方
式,运用各种技巧,来影响案件的司法决定。或者有的案件由于程序进行的不当
,可能会对办案法官产生责任时,此时他就会通过拥有的程序性事务决定权来进
行所谓的“暗箱矫正”,这些个别性问题的存在和矫正方式的便捷,一方面使得
法官责任心降低,另一方面使得他们对程序公开和透明有着自然的排斥心理。这
样一来程序要在各自有利害关系的部门里得到公开透明,也就有了有意或无意的
阻碍缺陷。因此说,这些与诉讼密切相关的程序问题无法集中一个特定组织行使
或无法进行剥离,程序透明公开也就不能真正实现。
4、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中审判程序性事务权与司法决定权揉合在一起行使,
不能适时地充分体现司法公信力(公正)理念。
当今肩负着审判任务的法官们,即使他们有崇高的品格,也会因法官门槛的准入
不高、办案的自我低调、判决书的格式局限和社会现行的法治氛围等等原因无法
凸现出法官的个性化一面,从而使法官自身很难具备自然性的公信力,因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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