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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审判管理制度/叶文炳(4)

这样法言法语的环境里,要提高案件结果的公信力只有二个办法:一是准确适用

法律;二是借助程序公信力来影响结果的公信力。现行的审判运作模式,由各个

主办案件业务庭自行决定程序事务性工作,这样的模式使得一个分角色、以民主

形式来体现法院整体公信力的方式也不能很好实现。实际上,在法官个性化公信

力不很高的时期,在整体司法决定权保证完整的基础上,尽可能分权制约是当今

最佳的司法管理模式。而现行的模式简单将适用法律权与程序决定权均放在一个

法官手里,司法公信力自然也就少了民主和加固的坏节,因此说,在很大程度上

影响着公信力的形成。
根据笔者对现行的审判管理方式所体现出的司法理念进行分析,已经清楚地

看到,由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因素所构成的现代司法理念很

难在这样的审判管理模式里得到充分体现,由此,也决定了对法院的审判管理模

式进行改革是必要的。同时,根据比较原则来看,行政管理职能同司法裁决权逐

步分离开来,推行一种有纵向意义上的审判行政事务与审判权剥离改革的管理模

式,是充分体现现代司法理念之所需,之必须。
三、建立具有现代司法理念的审判管理制度
什么的审判管理制度才更能充分体现出现代司法理念呢?这个问题一直是司

法改革重中之重的问题。要建立一个能充分体现现司法理念的审判管理制度,最

重要的不是简单排斥审判程序管理事务,而是要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和根据法院

审判自身的规律要求,将审判中的程序管理职能同审判的司法裁决职能逐步分离

开来,推行一种有纵向意义上的审判程序事务权与审判权剥离改革,强调角色分

化,从而使改革后的审判管理充分体现出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

的现代司法理念。当前,许多法院在司法管理运行模式改革中,以成立了“大立

案”为依托把书记员集中起来管理,重新考量案件的流转管理模式;有的则在原

来业务庭里成立“1+2+1”、“1+1+1”等等各式各样的审判组,有的法院则以设

法官助理为契机,将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揉合运作,将审判管理的事务性工

作、庭前准备和庭审也揉合运作。实际上这些改革是不是成功?有没有彻底?有

没有达到真正的法律意义?能不能真正充分体现出现代司法管理理念呢?笔者认

为,上述的几种司法运作模式的改革措施均不能充分体现出现代司法理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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