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理念与审判管理制度/叶文炳(5)
出在哪?实际上归根结底是没有真正实现权力分化和角色的分化,从而就决定了
无法实现司法的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现代理念。比如第一种
情况,虽然在“大立案”模式下实现了案件流程的控制权,但其只实现了案件效
率的管理专业化,至于案件是否能在立案后从庭前准备到诉讼进程所涉及到的程
序事务决定权,从开庭审理到宣判,每个程序环都能通过“大立案”将其置于公
开透明之中,恐怕很难做到,因为这种模式立案庭除了排期外,没能介入庭前证
据调查、庭前准备等等程序事务管理环节,所以说她不能做到程序公开透明。又
比如其它几种的改革措施更无法做到角色的分化和权力制衡,也无法跳出暗箱操
作之嫌的怪圈。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的司法资源基础上,要建立一个符合现代
司法理念的审判运作模式,只能按照去年2月份最高法院赋予立案庭案件流程控制
权的基础上,向外延伸,将案件的程序性事务工作(证据交换、展示和固定,证
据的调查与保全,案件程序与诉讼进程的决定权等等审判程序事务工作)全部放
在立案庭来行使,从而建立起一个集案件调度中心(即案件效率动态管理体系中
心)与行使审判程序管理职权为一体的案件综合服务部门——大立案庭。作为负
责审判的业务庭,只负责举证期限届满后接受案件,并按立案庭决定时间开庭审
判,需要二次以上开庭的或需要其它程序事工作的,开函具给立案庭排期或去完
成,从而实现审判权与审判程序事务权的相对分离。同时在立案庭里还可以设立
不影响案件诉讼进程(在排出主审人员的同时,排出庭前调解法官)的庭前调解
(实现调审分离)。这样的模式可以充分体现出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
、公开的现代司法理念,理由如下:
1、案件流程控制权放在统一部门(立案庭)行使,可以充分体现了司法中立
和独立的理念。
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司法制度和原则,司法独立包括司法机关独立
和法官审判独立。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根本原则,也是我国有关组织法和诉
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
案件流程控制权放在统一部门(立案庭)行使,纯净了审判权,避免了审判程序
事务权影响司法裁决权的现象发生。现行我国大部分法院的案件流转模式是这样
的,当一个案件进入法院,通常由立案庭审查立案后,就转交给各个业务庭来审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