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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审判管理制度/叶文炳(6)

理,各个业务庭庭长对案件进行分配,并决定适用程序和指定合议庭组织人员。

案件的分配权、程序决定权和合议庭的组成权使得审判程序管理权第一次实实在

在地介入了审判职能。承办法官承接案件后,又可以通过审判过程的决定权和对

审判事务性程序的决定权来影响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证据的收集固定,在这里依附

在审判权上的行政权第二次介入审判之中。这种制度安排使得级别高的审判法官

在交叉着行使审判权与行政权,也使得个别法官有了通过处理程序事务中夹杂着

的程序决定权来有意影响案件的审判空间。因此,在审判中要确保法官能中立,

首先得从制度上减少审判程序事务权的影响力,这些审判程序事务权不能再由级

别较高的法官来行使,应当从审判职能中将审判程序事务权剥离出来,交由一个

平等机构的部门(立案庭)统一行使。这也是以最大限度来保证法官在内部中不

受影响的制度安排。对于外部来说,将审判事务性工作交由一个统一部门来行使

,使得主审案件的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形成一个适当的隔离带,从这个层次上讲也

能极大地减少了受当事人人情关系和其它关系的干扰时间跨度,从而在接触案件

时间跨度上保证了主审法官的中立性和独立性。
2、审判权与审判程序事务的相对分离进一步烘托出每个程序,充分体现了程

序民主、公开和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
公开审判是我国重要的宪法原则和基本诉讼制度。作为WTO重要原则的透明度

原则在公开审判基础上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树立透明化的理念,实质就是强调

在审判过程中要做到程序公正和公开。程序公正是指诉讼主体认真遵循公平的法

律程序,它是实体公正的保证,是一种看得见的公正,也就是说是公开的一种公

正。但是,目前我们的审判管理方式存在着 “司法神秘化”的传统观念外在表现

,它与现代司法理念是不合拍的,必须彻底转变。西方有一句古老的格言:“正

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就是说,案件不

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完全符合实体法的条文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案

件处理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程序法的现代观念认为,程序法的宗旨在于约束

司法权,防止法官的恣意妄为与权力滥用,从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促进社

会正义的实现。如果能把审判权与审判程序事务权(填发各种诉讼文书、开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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