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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审判管理制度/叶文炳(7)

前准备、诉讼保全、委托鉴定等等)相对分离,把审判程序性的事务置于另外一

部门行使,程序的每一个环节将在民主的方式下极大凸现出来。因此,就能在人

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实体公正,也就真正体现了程序民主、公开和公正

的现代司法理念。
3.审判权与审判程序事务权的相对分离可以彰显出实体公正,彰显出司法公

信力(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
首先,从纠纷调停人员的公信力度来看案件的可信度高低。自古以来,我国

绝大部分的民间纠纷都在部落或族亲中威望老人手中得以调停化解,许多纠纷在

威望老人嘴里,一句半句就解决问题,在这过程更本不用什么程序问题,也更本

不会出现有人不从的问题,他们处纷的结果有如此大的公信力不得不让人深思和

考量。笔者认为,这些部落或族亲中威望老人处理纠纷有如此效果的最大原因,

是在老人前面的“威望”二字,他们是靠日常生活中点点滴滴的行为、语言、思

想火花、人的品格等等逐渐形成了自身的“服众力”和“威望”,围绕在他们身

边的事在众人眼里没有不正确的,即使有不正确也因众人的认知水平而无法认清

,从而形成了巨大服从心里,这为他们解决纠纷奠定了决定性的基础。而当今肩

负着审判任务的法官们,即使他们有崇高的品格,也会因法官门槛的准入不高、

办案的自我低调、判决书的格式局限和社会现行的法治氛围等等原因无法凸现出

法官的个性化一面,从而使法官自己永远不具有极高的自然性公信力,因而,在

这样言法治的环境里,要提高案件结果的公信力只有二个办法,一是准确适用法

律;二是借助程序公信力来影响结果的公信力。从案件的立案、庭前准备、庭审

、宣判、执行等等都应当公开透明,公正公信,排除一切不恰当的介入因素。正

确适用法律是司法活动的内在要求,这是司法专业人员看得到的司法活动部分,

对一般老百姓来讲很难知晓个周全,也就无从作出理性的判断,这时的公信力在

普通的老百姓眼里无法形成。因此,现实告诉我们,无程序的司法在群众眼里司

法公信力度是受到质疑的。
其次,审判职能与审判程序事务职能实现分离是建立有公信力的审判管理制

度的条件。案件程序工作如何操作更具有公信力呢?在现行条件下,由主审法官

统一来交叉行使应当存在一些弊病,由于当今法官个性化不够,自然公信力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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