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理念与审判管理制度/叶文炳(8)
于提高,因此对审判体制的改革就应当从制度功能分离这一点入手。在笔者看来
,必须抓住这一点,才可能实现中国法院的职能转换,才能建立起法院作为审判
机关的制度逻辑。所谓的审判方式改革也许更应看作是或应侧重于法院的案件程
序管理制度的改革,它实际是要将目前混杂在审判制度中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
程序从审判过程分离出去。因此,我们必须意识到,如果不注意法院内部的职能
分离和调整,即使有了很成功的“审判方式”改革,但在办案所具有的行政色彩
也难以弱化。结果是审判独立性是强化了,但公信力的问题可能会因为“暗箱操
作”或因法官权力过大而不会有太多改善,而公信力不高则会导致服判率低,上
诉和申诉则就多,司法效率也就受到极大的影响。因此,通过审判权与审判程序
事务的相对分离来彰显实体公正,来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做法,是能充分体现司法
效率的现代司法理念。
4、在行使审判程序事务管理权部门里设置效率动态管理体系和设置庭前调
解制度,可以充分体现高等形式化和制度化的效益理念,充分体现了效率的司法
理念。
由一个统一部门(立案庭)决定诉讼程序的进程,建立案件效率动态管理模
式,比起单纯行使效率管理更能做到效率标本兼治的效果。一方面,办案周期、
一次开庭和当庭宣判等等效率管理要求也就能步入职业化管理,使得效率管理制
度化。比如,在立案庭里每月公布的效率动态管理里,显示出每个业务庭或每个
办案人员的办案周期,服判率和调撒率,这些管理会很快起到效率优质化的推动
作用。又比如,在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中,除了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外,简易程序
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这些诉讼进程决定权不在由审判部门里自己行使,多次开庭或过分延迟审理,也
就公开在效率动态管理部门(立案庭)里,无形中会给那些办案效率较低的人形
成一定的压力,拖案压案现象也就能避免,效率也就能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在
行使审判程序事务职能部门里设置庭前调解,种制度安排能使得庭前调解能获得
最全面、最前沿的调解信息,调解方式方法也可以更灵活广泛。比如“背靠背”
调解方法,在主审法官主持下采用这种方式来调解会产生许多有失公允的地方,
但在调审分离的模式里进行调解时,这种方式就可以广泛采用,因此当事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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