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从纠结到大捷,从困境到完胜 -涉外仲裁前财产保全典型案例评析/臧恩富律师(2)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仅规定了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程序,对于仲裁前的财产保全未作规定,法院在新民诉法通过实施之前也不接受仲裁前的财产保全。令人高兴的是,2012年8月3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仲裁前的财产保全进行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综合上述法理分析并经电话咨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代理律师明确了在申请仲裁前可以向财产所在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涉外仲裁前的财产保全,在保全之后30日内再向贸仲申请仲裁的代理思路。现在的问题是:外方西班牙S公司地南京是否有财产?具体是什么财产?该财产的所有人具体是谁?

三、办理过程
(一)、经调查,西班牙S公司的南京办事处有工商登记,工商登记的准确名称为“西班牙S公司南京办事处”。西班牙S公司在南京有两处房屋,一处房屋登记在“S公司”名下,另一处房屋登记在“西班牙S公司”名下。
(二)落实清楚上述情况后,臧恩富律师作为代理人,受A公司的委托于2016年12月19日正式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西班牙S公司在南京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保全金额为110万元。申请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供其在大连的商品房价值160多万元的自有房屋作为保全担保,并提供了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本、结婚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担保书等。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