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纠结到大捷,从困境到完胜 -涉外仲裁前财产保全典型案例评析/臧恩富律师(3)
(三)因律师代理A公司准备的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资料规范、齐全,A公司法定代表人所提供的担保足额。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保全的当日就予以立案,并作出关于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对S公司的建筑面积168.22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并且是首封。
(四)2017年12月28日,臧律师代理A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西班牙S公司支付货款153220.24美元及自2016年8月25日至该货款付清日止的利息并承担仲裁费、仲裁前财产保全等费用。
(五)在西班牙S公司得知其在南京的房屋被A公司进行了财产保全之后,经过反复的往来函电的交涉,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即:如果西班牙S公司在2017年1月31日之前向A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53220.24美元,则A公司作为让步,愿意放弃利息、仲裁费用以及仲裁保全费用的仲裁请求,并申请撤销仲裁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四、最终结果
2017年1月25日,西班牙S公司向A公司汇付货款本金153220.24美元。并于当日将汇款情况电子邮件通知A公司,请求A公司收款后尽快申请法院解除对其房屋所作的财产保全。
A公司在确认收到了西班牙S公司所汇付的货款本金153220.24美元之后,臧律师代理A公司拟定《撤回仲裁申请及撤销仲裁申请书》,在A公司盖章后于2017年2月3日邮寄给贸仲。并拟定《撤销仲裁前的财产保全申请书》,A公司盖章后快递邮寄给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保全查封S公司的房屋以及A公司法定代表人用于担保的房屋均解除了查封,至此,该案圆满结案。
五、律师建议
(一)、涉外仲裁前的财产保全的关键是准确调查了解外商在中国境内的财产情况,保全申请资料要规范齐全,并提供足额的保全担保财产,这样才能促使法官快速立案,尽早采取保全措施。
(二)、在外商对境内多家供应商有欠款的情况下,尽管外商在境内有财产,但仍处于饿狼分食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兵贵神速,如何抢在其他债权人之前采取保全措施,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也至关重要。
(三)、申请保全的财产所登记的中文名称应与仲裁前保全财产申请书中的被申请人名称一致,不能出现不符点,否则会影响案件进展。本案中,西班牙S公司在南京的两处房屋,一处房屋登记在“S公司”名下,另一处房屋登记在“西班牙S公司”名下。为了解决债务人中文译名不一致的情况,本律师采取的方式是在保全申请书的被申请人中直接列明其外文表述的名称,之后加括号说明其中文译名为“西班牙S公司”,或“S公司”),这样就妥善解决了外商中文译名不一致可能导致阻碍保全其财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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