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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之比较/宋英辉(11)

3、检察官保障制度进一步强化。
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规定:“检察官的服务条件、充足的报酬、任期、退休金以及退休年龄,均应由法律或者颁布法规或条例加以规定。”(注:徐鹤喃《〈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实用问题解析》,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年版,第242页。)检察官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是身份保障。
日本《检察厅法》第25条规定,除例外情形外,一般不得违反检察官个人的意愿将其罢免、停职或减薪。(注:龚刃韧《现代日本司法透视》,世界知识出版社,1993年版,第185页。)荷兰检察官实行终身任职制。(注:张仲芳《荷兰的检察制度》,《人民检察》1995年第4期,第57页。)二是经济保障。为了保障检察官的正常生活,保证检察官公正执法和考虑到检察官工作的特殊性,日本检察官工资法规定,日本检察官的工资待遇要比普通公务员高出百分之三十。这种工资待遇,使得检察官生活在较高的水平线上,从而为公正执法奠定了基础。在日本,检察官贪图经济利益而违法犯罪的情况很少,这与其较高的工资待遇是有关系的。奥地利检察官的工资水平在国家公务员中是最高的,要平均高出百分之十五左右,与法官比较,虽然工资级别标准相同,但工资起点高于法官。三是特权保障。检察官对于公正执法负有重大责任,因而必须享有与这种特殊责任相适应的特权保障。《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规定了“检察长(检察官)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这种保护的对象还有其家庭成员及财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凭公务身份证明,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免费使用城市、城郊和地方交通的一切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除外);在农村则可使用任何顺路的交通工具;在他们因公务出差期间,有权优先预定和获得旅馆的床位及任何交通工具的凭证。(注:《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简介》,《人民检察》1996年第5期,第60页。)

(四)对检察权行使的制约机制日趋加强
为了防止检察权的滥用,近年来世界各国在扩大检察机关的职权和增强其独立性的同时,普遍加强了对检察权行使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主要措施有:
1、加强司法部(又称司法省、
法务省)首长对检察官行使职权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在日本,法务大臣在保障检察机关的准司法性质和检察官一体原则的前提下,有权对检察官执行职务进行一般性的指挥监督,如“以训令、通知、会议等方法,谋求统一法令的解释和案件处理等方针,或要求作出报告。”(注:[日]法务省刑事局编《日本检察讲义》,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22页。)其它许多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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