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期刊与网络传播者权/李新辉(12)
2.《著作权法》的直接保护。可以直接引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将他人的侵权行为视为“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要求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或者按照案件的不同情况,将网络传播者的身份分别界定为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将其网络传播者权分解为著作权和邻接权,再依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主张其合法权益。
3.《民法通则》的保护。我国的立法实际上已经把知识产权法归入了民法这一大类19,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因此,网络传播者可以引用《民法通则》第五条,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刑法》的保护。具体见《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第二百一十八条。
从长远来看,只有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网络传播者权,才能实现对网络传播者权的根本保护。
(二)、对网络传播者权的保护方法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对网络传播者权可以采取以下六种保护方法:
1.调解;2.仲裁;3.诉讼;4.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保护; 5.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集体保护; 6.司法机关的临时措施—诉前禁令和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
在未“入世”以前,我国学者十分关注TRIPS协议第62(3)的适用问题。该条规定行政当局的所有最后决定,都必须接受司法或准司法审查29。我国已经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贸组织(WTO)的成员,作为世贸组织文件一部分的TRIPS协议第62(3)自然适用于我国,因此,在我国的版权执法活动中,对包括网络传播者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做出的任何行政裁决,网络传播者和其他知识产权人都享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此,我国《著作权法》已经作出了相应的调整,该法第五章第五十四条取消了原先规定的著作权仲裁机构的行政仲裁,而代之以普通仲裁机构的仲裁;第五十五条则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六、 网络传播者的侵权行为和法律责任
Internet 的迅速发展为网络出版事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同时加剧了盗版行为。仅1994 年互联网络上就有价值20亿美元的软件被非法复制、盗版。国际音乐唱片协会估计网络空间约有1百万个盗版音乐文件,中国存在200多个提供非法音乐作品的网站9。这些侵权行为,大多与网络传播者有关。
(一)、网络传播者侵权行为的形式和种类
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常见的网络传播者侵犯著作权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9:1)将网络上他人作品下载并复制光盘。2)图文框(Frame)连接。3)FTP与BBS的非法复制行为。4)超联接(Hyperlink)。5)在图象链接中侵害某图象著作权人复制权。6)未经许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物提供公众交易或传播,或者明知为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复制品仍然网上散布以及拟散布的输入上载。7)侵害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的行为。8)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权行为(引诱、唆使、帮助等行为)。9)违法破译著作权人利用有效技术手段防止侵权的行为。10)故意删除、篡改等手段破坏网络作品著作权管理信息,从而使网络作品面临侵权危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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