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期刊与网络传播者权/李新辉(7)
此外,在权利的产生方式上,也使网络传播者权与网络传播权和“网络邻接权”可以很容易地区分开来。网络传播者权是起源于网络环境并在网络环境下直接产生的原生权利,而网络传播权和“网络邻接权”则都是起源于非网络环境并在网络环境下间接产生的衍生权利。
三、 网络传播者权的特征
网络和网络传输具有超国界性、高速性、高容量性、交互性、平等性、程式性、技术性、多媒体复合性、开放性、复杂性等特点。
因此,除了与传统知识产权一样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19这些共同特点以外,与传统的传播者权相比,网络传播者权具有以下特征:
(一)、主体的广泛性。网络传播者不仅仅是出版者而可以是任何人,即自然人(可以是本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机关企事业和社会团体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和国际组织,其组成远比传统的书刊出版者、广播、电影、电视机构要复杂、广泛得多。不过网络传播者有相当部分就是书刊出版者、广播、电影、电视机构,网络传播者的主要成员是企事业法人。
(二)、客体的复杂性。网络传播的作品是能够用数字编码表达的任何数字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音乐作品、图形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与数据库、多媒体作品等作品,不限于图书、报纸、期刊及其版式、装帧等。
(三)、内容的复合性和多样性。这是因为网络传播者的网络传播行为具有混合性8(笔者此处借用此“混合性”是指创作性和传播性的混合,与米哈依·菲彻尔的原意—与复制权有关的提供行为和与复制权无关的提供行为的混合不同)和多样性,决定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地具有复合性和多样性。
网络传播者往往集书刊出版者、广播、电影、电视机构等角色为一身,所以他可以享有以下《著作权法》第四章规定的邻接权:
1.图书报刊的出版者权,主要包括电子期刊等图书报刊的专有出版权、版式装帧设计的专有使用权;
2.表演者权(比如个人网站上载其个人朗诵表演时具有的权利);
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4.广播电视传播者权。
网络传播者作为自主创作者(比如许多一个人的网站,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蒋志培的个人网站13)时,其本身就是自主作品的著作权人;而在一般情况下,网络传播者则是集体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比如报纸杂志都是汇编作品14,其整体版权归报纸杂志出版者所有,《北大法律周刊》作为电子期刊同样属于集体作品,是北大法律信息网和北大法律英文网的汇编作品,北大法律信息网和北大法律英文网对其享有整体版权。所以北大法律信息网和北大法律英文网等网络传播者还可以享有以下《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的著作权所包括的全部人身权和财产权:
总共18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