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期刊与网络传播者权/李新辉(9)
1、复制权。 网主需要的复制权包括三层含义,其一,是在电子媒介上使用作品的权利,即把作品数字化的权利。其二,将作品复制在网页所在的服务器上的权利。其三,授权用户下载、浏览网页内容的权利。
2、发行权。网主需要发行权的理由与复制权的第三层含义是一致的,用户访问网页时,会在其计算机内存中形成网页内容的复制件,这种“当地复制” (Local Reproduction)的效果与向公众发行有形复制件是一样的。
3、演绎权。 网主通常对版权材料适当改动,才能用于网页,因此需要获得版权人的授权。
4、传播权。 这里的传播权是指除复制权、发行权之外的其他传播权,包括就公开表演、公开展示、广播、有线或者无线传播等使用方式所享有的权利。
5、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有的电子期刊会出多媒体刊物,需要获得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授权。
6、注意对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做好安排。
网主除了获得以上权利外,还需要注意授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
电子期刊上作品的再转载涉及作品的再使用,应当是作者的权利。但如果电子期刊与作者另有授权协议,则电子期刊可以代表作者许可他人转载作品。
如前所述,网络传播者权是一种以邻接权为主又兼有著作权成分的复合权,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对著作权和邻接权的限制以及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义务都适用于网络传播者权,都适用于电子期刊。具体列举如下:
(一)、行使并存著作权时的义务。具体是指《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1.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在行使其对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的职务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使优先使用权时不得侵犯由作者享有的著作权。
5.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使著作权的其他权利时不得侵犯由作者享有的署名权。
(二)、合理使用的限制。合理使用是指在非营利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合理使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第一,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第二,使用的目的仅限于非营利用途;第三,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权利的合理使用限制包括以下十二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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