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继承公证中的调查取证/李新辉(8)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
2、 确能证明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所立;
3、 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
4、 受胁迫、欺骗所立;
5、 被伪造的;
6、 被篡改的部分;
7、 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那部分内容;
8、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对与设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有关的法律行为、法律文书,可以通过前述的证人调查笔录等方法进行调查取证。只要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就应当认定所设立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有效。该类调查取证的难点有两个方面:
① 设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次数;
② 未经公证的自书遗嘱的认定。
五、继承公证调查取证应注意的问题
公证人员在进行继承公证调查取证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外出调查取证时,应当随身携带并出示执业证和或公证处专用介绍信。
2、外出调查获取证人证言时,应当有两名公证人员共同进行,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名公证人员进行调查的,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3、公证人员在有关单位摘抄人事档案时,应将摘抄记录交该单位管理人事档案的人员核对,请其批注“摘抄记录与某某人档案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在办理遗嘱继承或接受遗赠公证时,最好能复制人事档案中有立遗嘱人签字、印章的登记表、总结、自传等材料,以便于同遗嘱上的笔迹及签字、印章对比,进行同一性认定。另外,应当注意,一般的中小学教职工人事档案存放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而退休职工和下岗、破产企业职工人事档案有的已转交存放在当地劳动社会统筹行政部门。
4、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并复印其身份证件或在笔录中详细记录身份证件的内容,留下其电话号码以备进一步核查。
5、请证人核对遗嘱时,应先询问其与立遗嘱人的关系,是否知道立遗嘱人立遗嘱的事情,让其自己陈述当时的时间、地点、在场人,立遗嘱人是否神志清醒,遗嘱的书写、打印及签字、盖章、份数情况,最后再向证人出示遗嘱原件,请其认真核对是否是当时所立的遗嘱。
6、应注意审查证人是否具备证人资格。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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