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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继承公证中的调查取证/李新辉(9)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具体判断证人资格时,可以通过询问考察其有无感官缺陷、精神状态、品格、有无偏见、陈述是否自相矛盾等,只要不存在法定的排除情形,就应当认定该证人具备证人资格。
7、询问聋哑当事人、证人时,应当找一名会聋哑人手语的人作翻译,复印或记录其身份证件,并请其在笔录上签名,如果该聋哑当事人、证人本人只哑不聋,又会写字,那么,对关键性的问话,应当让其直接在笔录上用文字书写的方式作答,并同时签名。
8、单位出具的证明务必核实,或与其它证据材料印证无误后才能使用。
因为有的单位并无人事档案,仅凭当事人意见开证明,有的单位虽有人事档案,但经办人没有认真核对档案就开证明,有的居委会、村委会对新来的居民根本不了解,其证明的可信度不高,还有个别当事人私自篡改单位出具的证明。比如,笔者经办过一起继承公证,该案当事人为图省事到其父亲单位开证明时故意不让单位写上远在深圳的弟弟,笔者在电话核实时,该单位经办人说出了实情,最后,在当事人寄来其深圳弟弟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后,本处才予以出证。还有,去年十一月中央电视台一套《今日说法》节目披露了大庆市萨尔图区公证处办理的一起继承公证错案,起因固然是当事人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后私自加上其公公、婆婆已去世的字样,篡改了单位证明,但公证处没有认真履行审查核实的职责,也是引起错证的原因之一。
9、电话核实情况,也应制作笔录以备查。应记录核实开始和结束的准确时间,受话人的电话号码、姓名、单位、职务等,先让其自己陈述,再重点询问。

六、继承公证中证据的审查判断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样,继承公证中的证据也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据的查证包括两个阶段,即调查取证和对证据的审查判断。
继承公证中证据的审查判断是继承公证调查取证的延续,是出具继承权公证书之前必须进行的法定程序。公证按事项可分为实体性公证和程序性公证(认证),相应的公证审查可分为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很显然,继承公证审查应当属于实质审查范畴。公证程序中的审查,实际上就是对公证调查取证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审查其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判断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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