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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公证人 - 公共职能的载体/李新辉译(5)

- 在涉及到调整新国家中的财产权的公证调解过程中,行使司法职权;

- 在被一致选择作为调解机构从而仲裁争议金额较小的争议时,采取法定的步骤;

- 众多捐税的申报并同政府机构进行合作,比如向税务机关报告土地和其他交易的职责。

五、和律师职业的差异

公证人并不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律师。公证人事务所也不是针对律师的一种附加条件或者特殊化。公证人事务所和律师职业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律师是“法律咨询市场”中典型的经过训练才能学成的职业。每一位法律专业的毕业生都可以申请注册成为律师。律师的任务是向当事人提供咨询并在出席法庭和公共机关的场合代表当事人。在这样做的时候,律师只被要求考虑他当事人的利益。照顾他当事人的对方的利益或者仅仅是采取中立的立场,都将是对当事人的背叛,都将会受到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根据民法,律师是以他当事人的委托为基础从事活动的。对可能由他造成的损失,他也要承担合同上的责任。当然,他可以拒绝为一个当事人作代理人。 律师费是由官方制定的专门的律师收费规则决定的。 在此基础上,律师可以通过按时间收费的协议而(向上)偏离收费规则。在他的职业生涯结束的时候,他可以出售他的当事人名册和他的执业信誉。

同律师相反,作为公共职能的一个独立载体,公证人是在完成一段实习之后由国家司法机关任命的。他被指派一个特定的地点作为法定的办公场所。只有按照需要的数量任命公证人,才能满足一个秩序井然的司法机关的必要条件。申请人是按照选拔原则被挑选出来的。公证人不是一方当事人的代表, 而是一位各方当事人的独立的并且公正的顾问。这就意味着公证人必须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最为有利地展示出来,避免一方当事人处于不利状态。在这样做的时候,他尤其要务必确保弱势一方当事人得到保护以便同那些具有不公平优势的当事人相抗衡。违反了中立性,也就是违反了他的法定职责。公证人赋有法定义务去履行他的职责,也就是说,他不能拒绝接受要求公证记录的委托,而必须完成公证记录(除非公证记录会被用于非法的或者不诚实的目的或者会明显地使一方当事人处于不利地位)。如果要求公证记录的委托对公证人而言没有经济利益,或者办下来连成本都没法补偿,上述法定义务仍然适用。 因此,法定的公证活动不是以同一个或者多个当事人之间的私人法律合同为基础的。同法官相似,公证人要接受国家的监督和地方司法机关纪检机构的约束。根据刑法条款,假如公证人有过失行为,他将像其他政府官员一样受到处罚。 因为,政府职责的法律原则适用于对法定义务的违犯。由于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公证人也就不存在合同上的责任。公证人的收费是依照适用于法院的收费规则来计收的,公证人决不能偏离固定的收费表。当公证人从公证人事务所退休时,事务所也就终止存在了,而公证人事务所的出售则是不可能的。与律师不同,即使在私人领域内,公证人也受到许许多多的限制,其目的就是要保证公证人的独立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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