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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保护/吴元国(7)
据了解,近年来投诉到人民法院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越来越多,诉讼标的越来越大。由于员工流动而产生的纠纷占较大的比例。作为企业来说,遇到商业秘密纠纷或者自己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首先要搞清自己的商业秘密范围,是否具有可靠的书面、电子等载体,受到侵犯的范围、程度,侵权者行为的证据等。向法院进行提起民事诉讼,可以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等 。如果经过评估认为所失商业秘密价值巨大后果严重,证据又比较充分,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投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对于"跳槽"人员偷走图纸向他人或企业透露等的情况比较合适。对于商业秘密本身权属就争议较大、涉及相当多的专业技术问题等纠纷,宜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市场发现对商业秘密侵权的商品等,是非分明,无需太多的证据,也可以采取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要求行政查处的的办法。不过应当注意应当同时提出赔偿要求,有时工商管理局只注意对侵权行为行政罚款,而忽略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对于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有犯罪嫌疑的,不宜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行政查处,因为从法律上对犯罪不能进行行政处罚;另外会耽误侦查时机,有的行政机关甚至"以罚代刑",只罚款,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放纵了犯罪,使企业遭到了更大损失。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除采取以上救济措施外,权利人还可以考虑自我救济方式,通过律师进行交涉,甚至可以双方当事人达成使用许可合同,通过收取技术秘密使用费的方式了结纠纷。这不但可以省去不少麻烦,还扩大了技术秘密的使用收益。否则商业秘密一旦被他人已经掌握,即使对方承担了责任,也保证今后不再使用该秘密,但始终使你处于被动地位,担心商业秘密又再次被泄露。当然对于涉及重大利益不宜培育潜在竞争对手给本身造成威胁的技术秘密,不能采取此种对策。
以上措施均为事后的弥补措施,目的在于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或者通过赔偿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其实更重要的是在平时的经营管理中注意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这就是说,企业等可以采取一定防范措施,防止和杜绝商业秘密受到侵犯。这些措施有:
1)、区分资料信息的秘密等级,并明确予以标识,分等级分别管理。司法实践中,有些企业直到在法庭上还拿不出标有密级像样的档案资料,使人难以相信他提出保护的是商业秘密。
2)、规定各个员工包括不同业务主管接触秘密的权限(access control),每个员工不得接触自己无权接触密级的档案资料。司法实践中,多遇到科研组长、科研人员、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责任不清的情况,遇到侵权,也不好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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