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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标准 及法院裁判观点-1(上海2017年)/王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标准及法院裁判观点(上海2017年)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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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地域 : 上海市 文书性质 : 判决
裁判年份 : 2017 审理程序 : 一审 (对是否有二审裁判进行了检索)
要点:
1、通过补充协议,进行变更与确认事项。如停工损失、工程的竣工期限等;
2、工程中标备案:2012年8月9日,宝盛公司取得上海电器城商业用房(一期至七期)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载明的发包方式为直接发包,备案单位落款处盖有“上海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项目承发包登记章”。
3、优先权条款:发包方欠付承包方的应付款,发包方预售本项目房屋所得的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
4、停工损失约定:如发包方不能按照本补充协议第N条和第M条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发包方承担,如造成承包方损失的,如停工怠工造成的损失等,发包方应当另行予以赔偿。
5、双方往来书证:宝盛公司还向电器城公司发出《停工告知函》,载明:因电器城公司未按约付款,导致宝盛公司无力继续施工,宝盛公司将在2014年4月25日起开始停工,等待电器城公司付款。如电器城公司本次仍不按约支付工程款,势必会发生怠工问题,并会引发民工工资纠纷。该等情形均会造成宝盛公司的损失,宝盛公司将按实际损失向电器城公司提出索赔。
6、宝盛公司上海分公司向电器城公司发出《关于上海电器城一期东区项目工程停工索赔函》,载明:宝盛公司自2014年4月25日开始停工后目前每天产生的损失达89,233元,现向电器城公司提出索赔(具体费用附后)。
7、由电器城公司及宝盛公司上海分公司盖章确认的《上海电器城东区工程2015年5月份停工损失确认单》、由电器城公司及宝盛公司上海分公司盖章确认的《上海电器城东区工程2015年6月份停工损失确认单》。
8、系争工程月付进度款申请表记载的宝盛公司申报该月完成工作量及电器城公司审核完成工作量情况。
9、优先受偿权:就宝盛公司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请。根据相关规定,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应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而本案施工合同关系因电器城公司违约而在工程尚未竣工的情况下提前解除,故宝盛公司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该项诉请亦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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