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标准 及法院裁判观点-1(上海2017年)/王平(4)
22、本诉与反诉:反诉原告微士兰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反诉。审理中,经调整后的反诉请求为:一、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修复加固费用300万元;二、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可得利益损失(按每年338万元的租金标准,自2014年2月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三、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支付给承租人的解约违约金)。事实和理由:反诉被告并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合格的钢筋,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一至五楼楼板厚度及钢筋均不符合设计要求,不但导致墙体、屋面变形渗水,且该厂房承重未达到设计要求,无法实际使用。由于双方已经失去信任基础,故反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修复加固费用,并承担所造成的可得利益(租金)等损失。
23、16-22参见上海汇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微士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7168号。
24、证据提交: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重装改造门店运营体系立项申请单》、《装修费重装门店预算申请表单》,证明被告于2015年8月申请外立面工程(含字)的金额为87,623元,立项已审批复的外立面工程金额为48,196元。
原告已将系争工程施工完毕,被告经过初测,确定了申请审核批复的工程款为48,196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合法有据,本院应予准许。被告以原告未申请竣工验收、交付相应竣工资料以及2016年11月抽测存在差异等为由抗辩,本院认为,系争工程已实际竣工并交付使用,现永乐万达店已于2016年12月11日关闭,无法核实与证明被告的主张,因此,本院不予采信。
参见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苏州乐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永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 号:(2017)沪0110民初22297号
注:目前未能查询到上述三个案件的二审信息。
案例来源于无讼案例。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 平、联系电话13564648760、微信号xs99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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