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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宋英辉(12)


5、规定运用有关现代化技术手段的程序。譬如,应将音像资料补充为法定证据种类,根据其特殊性而对收集、保全、审查和运用的程序作出规定;对于实践中运用的侦听手段,应明确规定适用的案件范围、条件、批准权限、实施程序及法律后果。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是刑事诉讼法适应客观实际需要所要求的。一方面,可以使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同犯罪作斗争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可避免这种技术手段被滥用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例如,关于侦听的范围,似可限定于难以用其他手段收集证据的间谍、特务案件、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其对象只限于涉嫌人及被告人本人;应有有效期限的限制;须经法定批准程序方可依法实施。对侦听所获材料的运用,亦应作出科学的规定。

〔1〕BGHST 19.325
〔2〕(德) 赫尔曼:《中国刑事审判改革的模式——从德国角度进行的比较观察》,1994北京刑事诉讼法学国际研讨会论文。
〔3〕(日)椎桥隆幸:《美国刑事程序中被害人的作用》, 《刑法杂志》第29卷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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