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宋英辉(7)
三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是我国刑诉法修改与完善的总体目标。实现这一目标模式,既要立足于本国国情,又要遵循刑事诉讼的一般规律,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归纳起来说,应当主要解决好以下方面的问题。
1、正确处理发现真实与程序正当、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在设计刑事程序时,是以发现真实为基本目标,还是将程序正当作为首要追求;是以控制犯罪为指导观念,还是将保障人权置于首位,抑或在最大程度上追求两者的统一,是关系到如何修改与完善刑诉法的全局性问题。如果单纯以发现真实和惩治犯罪为追求目标,在刑事程序的设计上势必会赋予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广泛的探明真相的权力,对其行使搜查、扣押、拘捕、讯问等职权的限制就会放宽;如果单纯强调人权保障,特别是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在刑事程序的设计上就会赋予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人以过多的防御权,而对国家专门机关职权的行使给予极为严格的限制。作为前种选择,其可能产生的弊端是:由于程序上对专门机关行使搜查、扣押、拘捕、讯问等权力缺乏必要的限制而导致权力适用不当乃至滥用,一方面往往侵犯公民不受非法搜查、扣押、拘捕等宪法性权利,另一方面由于因此所生的在个案中的刑讯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而妨碍更广泛意义上的案件真相的发现;作为后种选择,其可能产生的弊端是:不适当地限制专门机关权力的行使及赋予被告人过多的权利,会妨碍刑事诉讼探明案件真相的能力,减缓刑事程序的运作效率,抑制刑事诉讼保护国家及广大社会成员利益的功能。因此,我国刑诉法的修改与完善,首先应当正确协调发现真实与程序正当、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而不应片面强调一个方面,忽视另一方面。
首先,在设计具有指导理念属性的条文时,应当将实体与程序、惩罚与保障并重,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譬如,关于集中体现刑诉法价值取向的刑诉法任务这一条文,似可设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刑事案件事实,正确应用法律,公正地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种设计,旨在强调刑诉法不仅要保证在实体上作到公正惩罚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而且要在程序上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并通过这一直接任务的完成,实现为国家建设事业提供法制环境的根本目的。由于在刑事诉讼中对公民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侵犯往往是由滥用司法权所造成的,所以,将保障公民人身等权利不受侵犯作为刑诉法的直接任务,无疑是将程序保障置于同保障实体正确并重的位置。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