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常继生(6)
4、建立新的食品安全政策支持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和管理体制。如目前转基因食品特别是转基因农作物受到发展中国家的欢迎,但其安全性在各国争论不休。虽然我国在2003年4月就制订了《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但我们仍可借鉴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做法,针对我国国情来建立农业管理部门与食品工业管理部门合一,对农业和食品工业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机构。[6]
5、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依法加强权力监督,实施对食品安全的有效保护。(1)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性的恶化态势,原因固然很多,但现有法律法规中的惩罚力度较弱不能不说是一条重要原因。例如《食品卫生法》中规定,处罚金额要根据有无“非法所得”来确定。很显然,食品生产经营者当然不会提供非法所得,卫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非法所得也就难以认定。这样,大量存在的地下熟食品、豆制品等加工窝点,由于违法成本极低,法律法规不仅起不到惩戒作用,实际上是放纵了违法者。结果造成食品污染的态势愈演愈烈,发生在道德领域内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7](2)各级人大作为地方最具权威的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和经济工作监督,是宪法赋予的职权,应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果断启动监督程序,依法加强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和撤销违法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政行为。
6、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1)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提高企业入市门槛以确保食品安全。国家质检总局针对国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经过半年多的深入研究、探索,借鉴美国、日本、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对食品等涉及安全、健康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的经验,制定了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并制定发布了有关工作规范及首批五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第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检测手段、计量仪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的生产加工;第二,食品出厂必须检验合格;第三,食品出厂必须加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即QS质量安全标志。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是我国入世后市场监管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一步,从审查的环节与内容来看,QS认证与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实施或倡导的食品GMP认证有着高度的一致。目前,除美国已立法强制实施食品GMP外,其他如日本、加拿大、新加坡、德国、澳洲等地均采取劝导方式,辅导企业自动自发实施。我国的QS认证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全世界第二个强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认证的国家,一旦全面推行完善管理后,几乎一步拉齐到世界发达国家的监管水平,最终保证市民能够吃上放心食品。[8](2)建立食品销售环节的追溯和承诺制度。应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实现食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3)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和招回制度。如果食品安全无法达到承诺要求,生产厂商有将产品招回的义务。(4)建立食品安全公共实验室和食品安全预警制度。尽快建立独立的、公正的、权威的食品安全公共实验室,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科学的、严谨的技术支撑。应改变那种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或媒体曝光后才处理的情况,从源头抓起,注重防范,在事故还未形成之前就将其扼杀在萌芽之中。(5)建立对相关管理人员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对于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除对当事人严肃查处,还要对其上级主管部门实行倒查追究制度,让那些没有认真履行执法责任的失职人员也承担相关责任。[9](6)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即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7)强化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明确各部门责任,克服官本位思想,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在食品安全领域得到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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