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田伟(6)
6.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首次将消费者个人隐私列入保护范围,使宪法的规定在具体的部门法中有更具体的表现。
7.其他形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信息产业部连续两次召开电话卡余额处理问题的座谈会,国家质监总局即将出台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及民航总局举行的价格听证会等举措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
四、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1.法律保护制度的再完善
(1)完善相关立法,尤其是服务领域的相关立法力度。在实体法方面,我国虽然已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如《商标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是涉及服务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却很少。而且有些法规和条例在实践中缺乏一定的协调力,法律效力也不高,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处理和打击的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如网络购物中网络提供了方便快截的购物渠道,但是目前还需要依法管理和引导。同时就举证责任方面应进一步扩大涉及具体消费领域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在我国程序法研究领域,节省诉讼成本是一项基本的原则。在程序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应当仿效国外设立小额程序,专门受理并解决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争议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案件。[6]另外,我们也可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时增加消费者争议仲裁制度。不能期望把消费者争议仲裁完全纳入仲裁法的仲裁制度中。国际通行的仲裁制度也不能“削足适履”地改变成适用于消费者争议。因此,最可行的方法是参照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建立起类似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仲裁机制。[7]
(2)加强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市场有序运行。目前,少数中介组织(如鉴定单位)、执法人员自律性差,更有甚者知法犯法 ,使消费者投诉取证极为困难。因此,一方面要加强中介、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另一方面逐步实行中介组织、执法人员执业后果的连带责任制度,对玩忽职守、出具假证明者给予严厉打击,增强其执业的风险成本。
(3)加强行政职能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做到以较少的社会投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例如我国一些城市中设立12315连动行动,即公安、医疗、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执法,减少投入,切实方便消费者。
(4)抓紧制订消费者援助制度。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分散消费者面对的是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诉讼费用影响了消费者的诉讼能力。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违法者以民事处罚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也可以支持消费者起诉,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法庭也可以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体现在司法程序中保护弱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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