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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判决书主文表述初探/钟建林
双务合同履行判决书主文表述初探
——以两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例
文/钟建林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案例一】
(一)简要案情
原告柳某与被告宋某某及中介签订《房屋居间买卖合同》,约定宋某某将其所有的香堤雅境1702房卖给柳某;总价款1050000元;付款方式:定金10万元+产权过户时付款12万+银行贷款支付82万元+交房时付尾款1万元;税费由柳某承担等。合同签订后,柳某向宋某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宋某某则将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交给中介保管。后来,双方配合中介到银行办理贷款面签手续。此间因柳某希望宋某某配合将房屋产权过户到柳某一同姓亲戚名下,宋某某则认为柳某违反合同约定而不予配合,于是当天的银行贷款面签手续未能完成。此后双方就产权过户、首付款支付时间等问题发生争议,由此一直未能顺利办理银行贷款及房屋产权过户等手续,但双方一直在通过中介传达及发送律师函等方式积极协商贷款及产权过户事宜,并协商过不再银行贷款,改由柳某向宋某某一次性付款购房,同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等。但协商中双方又因过户产权与转账支付购房款的时间先后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此后宋某某以发送律师函的方式通知柳某解除合同,柳某则不予同意。柳某于是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宋某某则辩称合同已经解除。芙蓉区法院立案并审理该案。案件审理中,柳某陈述表示可随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剩余购房款,中介也表示愿意继续协助双方促成房屋买卖交易。
(二)裁判理由
芙蓉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柳某与宋某某及中介就买卖香堤雅境1702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柳某履行了交付10万元定金的义务。宋某某履行了将有关房屋资料委托中介保管的义务。双方均在积极履行合同。此后柳某希望宋某某配合办理到柳某同姓亲戚名下的银行贷款及产权过户手续,宋某某因担心风险而未予配合,由此导致双方未能顺利付款和过户房屋产权。此后柳某表示可改申请银行贷款方式付款为直接一次性付款,宋某某也未予反对,但后来双方又因履行义务的时间先后问题未能协商一致,以致未能成功付款和过户房屋产权。对此过程应当认定柳某在通过采取补救措施的方式积极履行合同,其不存在根本违约,故宋某某通知柳某解除合同没有事实依据。现柳某明确表示可通过一次性付清剩余购房款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精神和原则,依法应予支持。宋某某关于合同已经解除,合同不应继续履行的辩称理由与案件事实不符,应不予采纳。为公平起见,柳某应当先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之后再由宋某某履行房屋交付及过户房屋产权的义务,柳某应给予配合,并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全部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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