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履行判决书主文表述初探/钟建林(2)
(三)判决主文
1、柳某与宋某某继续履行双方就香堤雅境1702房签订的《房屋居间买卖合同》;
2、柳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宋某某支付剩余购房款950000元,可向法院办理提存;
3、宋某某在柳某付清950000元剩余购房款后五日内将香堤雅境1702房交付给柳某,并协助柳某变更登记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至柳某名下,柳某予以配合并负担全部税费。
4、柳某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每天312元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宋某某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交房及协助变更房屋不动产权登记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每天312元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
(四)审理效果
一审宣判后,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一)简要案情
甘某某与喻某及中介就居间买卖丽发新城601房事宜签订《房地产居间买卖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甘某某依照合同约定向喻某支付了5万元定金;中介一直按合同约定敦促喻某履约,但喻某一直未全面配合中介办理委托公证,以至于涉案房屋未交付,房屋产权未过户登记到甘某某名下,由此甘某某也未将购房余款67万元付给喻某。双方就此协商不成,甘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喻某履行合同。芙蓉区法院立案受理后,喻源辩称如不加价10万元就不再卖房。丽发新城601房系喻某从开发商处购买,不动产权登记在喻某名下。案件审理中甘某某表示愿意将全部未付购房款予以交付并愿意承担全部税费。
(二)裁判理由
芙蓉区法院审理认为:甘某某与喻某及中介就居间买卖丽发新城601房事宜签订的《房地产居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甘某某在合同签订后当日向喻某交付了5万元定金,积极履行了买方的定金交付义务。关于剩余房款的交付,合同约定是在产权过户时付清。而此后的合同履行中,因喻某没有积极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由此甘某某的剩余房款也就未予支付。案件审理中甘某某明确表示可通过办理提存的方式一次性付清剩余购房款以继续履行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精神和原则,依法应予支持。喻某关于应加价10万元,否则不再卖房的辩称理由没有合同依据,也与合同法的精神相悖,应不予采纳。为公平起见,甘某某应当先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之后再由喻某履行房屋交付及过户房屋产权义务,甘某某则应予配合,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全部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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