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履行判决书主文表述初探/钟建林(3)
(三)判决主文
1、甘某某与喻某继续履行双方就买卖丽发新城601房签订的《房地产居间买卖合同》;
2、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喻某支付剩余购房款67万元,可向法院办理提存;
3、喻某在甘某某付清67万元剩余购房款后,在五日内将丽发新城601房交付给喻某,注销该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抵押权登记,变更登记该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至甘某某名下,甘某某予以配合并负担全部税费;
4、甘某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每天402元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喻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交房及协助变更房屋不动产权登记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每天402元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金。
(四)审理效果
宣判后,甘某某和喻某双方均未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之后甘某某按判决将剩余购房款67万元向法院办理了提存,喻某则从法院领取购房款后,按判决注销了房屋抵押,并将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到柳某名下,至此案结事了。
二、评析
(一)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概念
民事判决书主文即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实体性的处理决定。判决主文是法院裁判的具体内容,是整个裁判的落脚点和文书最重要的核心内容。法官能否依法、正确、合理地表述判决主文,既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又直接决定着整个判决书和法官办案的质量,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二)民事判决书主文表述的基本要求
通说认为,民事判决书主文的表述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应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制作判决主文。一是主文确定的权利义务应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对应,体现“不告不理”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分别按照不同的诉因,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正确地加以表述。二是主文应对当事人的所有诉讼请求(包括反诉请求)作出支持、部分支持或者不予支持的明确结论,既不能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三是主文不能超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的范围。如果案件审理没有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抗辩进行,而是在当事人请求之外作出判决,就属于越权裁判。
2、主文表述的内容要合法,语言要规范,逻辑要严密,也就是说判决主文表述应当与文书的事实、说理部分在内在逻辑上具有一致性。一方面,要准确把握法律文字的特点,要使用法言法语,要客观、谨严、精确及合乎事理,应避免夸张、主观或暗示性词句。另一方面,判决主文应当与文书的认定事实、裁判说理两部分内容在内在逻辑上具有一致性,遵守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等逻辑规律,避免前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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