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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判决书主文表述初探/钟建林(4)
3、主文内容简洁精炼,明确具体,没有歧义,便于执行。一是主文应当尽可能简短又能便于理解;二是主文语意应当确定无疑,只能作单一解释,便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和执行人员理解和执行,不得产生歧义或者模棱两可;三是必须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成为执行的确切依据。
(三)对双务合同履行判决书主文如何表述的探讨
本文上述两个案例有以下几处共同点:1、涉案合同均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原告被告互为权利义务人,买房一方有义务给付购房款,卖房一方则有义务交付房屋并过户房屋产权;2、均是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履行合同,而对方当事人则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提高合同价款再履行;3、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但己方的对待给付义务尚未全部履行,即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房屋过户房屋产权,但购房款并未全部付清。
两案原告的诉讼请求都是请求法院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这样的诉讼请求不可谓不明确。那么,能否只判决原、被告继续履行某合同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如果如此判决,那么在当事人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判决就可能会面临无法强制执行的状况。这就涉及到双方合同履行判决的主文应如何表达的问题。
根据上文民事判决主文制作的基本要求,结合两案实际,可以发现,对于判决履行双务合同的主文表述问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只能针对原、被告双方都有义务未履行完毕,且双方的义务互为权利的情况。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的必要。否则只要判决被告向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就行,而无需单项判决双方签订的某某合同继续履行。
二是判决主文要内容完备,层次分明。第一项判决主文表述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某某合同继续履行;第二项表述原告在指定期限内向被告履行某某义务;第三项表述被告在原告履行第二项义务后的指定期限内向原告履行某项义务。第二项和第三项判决内容,实际上就是第一项判决内容内容的具体和明确。
三是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预防和制裁功能。对不按判决履行金钱义务的,以应付款金额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出每天的惩罚性利息。对不按判决履行非金钱义务的,则课以同等金额的惩罚性履约金,以此平等约束双方尊重和执行判决,预防逃废履行判决义务。一方如若违反,则对方可获得额外的惩罚性金钱赔偿权利。

作者单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8817135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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