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尊严:真相与公正/宋英辉(2)
证据不足,因此,决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即运城市
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通常都是犯罪分子所在地或
者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比较容易掌握第一手资料,收
集、调查证据比较方便,也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因此,
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更
加容易查清案件事实,以便于作出公正的判决,这也正是我国
设立发回重审的诉讼制度之目的所在。在本案中,姚晓红是山
西运城人,其所进行的活动也大都在运城,因此,高级人民法
院将案件发回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无不妥。
重审制度对公正的追求也体现在该项制度具体程序的设定
上。我国法律规定,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即由原来参加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以外的其他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进行审理。这种原审审判员回避的制度就避免了在重新审理过
程中可能会发生的因原有的偏见影响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况,
从而确保了审判的公正。重新审判的案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审
结,对于二审裁定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
案件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只有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
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
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
准或者决定,才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严格发回重审案件的审判
期限,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案件,防止案件审理的拖延。
我国法律还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仍应按照第一审程序进
行审判,重新审判后所作的判决仍属于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
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这样,就赋予了被告人以维
护自己权益的手段,给予了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机会,以便使
经过重新审判仍有异议的案件在二审中得到审查和处理,从而
增加了一道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工序,法律正是以这种谨慎的
处理方式表达了其对公平与正义的最高追求。在本案中,姚晓
红应由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第一审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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