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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尊严:真相与公正/宋英辉(3)
重新审判,该审判必须在上述期限内宣判,如姚晓红不服判决
结果,可以在10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人民检
察院也可以提出抗诉。
  姚晓红的案件已被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人们对重审的结果十分关心,重新审判可不可以加重姚晓红的
刑罚,或者说是否要受到“上诉不加刑”这一原则的限制?是
否可以增加新的罪名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
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
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也就是说,“
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仅有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
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
诉人上诉的案件,或者在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同时,人民检
察院和自诉人也提出抗诉、上诉的案件,则不受“上诉不加刑
”原则的限制。此外,“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
于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而直接改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不
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本案是因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的,当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
限制。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查
清事实,补充证据后,依据客观情况,如果是该加刑的,可以
判处比原判更重的刑罚; 如果是应该增加新的罪名的,可以依
法增加罪名;如果是该减刑或宣告无罪的,也可以判处比原判
较轻的处罚或者宣告无罪。
  发回重新审判的诉讼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实事求是的思
想路线和“有错必纠”的刑事政策,也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诉讼原则的要求。它要求公
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查明案件
的真实情况,尽一切可能认定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而作出正确
的判决,以准确惩罚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因此,发回重
新审判,无论从其设立的立法意图和具体程序来看,还是从对
其审理结果的规定上看,都体现着我国法律对发现案件事实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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