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动态|试论事实占有的保护/周莫龙(2)
裁判法官是想通过该案例来说明,物权保护和债权保护同等重要,不能“偏袒”任何一种权利。这其实也是在很好的引导市场交易,要谨慎和小心。
三、调和。
在实然法和应然法发生冲突时,那么就出现了自由裁量权,因为按照实然法之理论,应该是便于实际操作的,解决实际的问题,描述现实状态,应然法描绘理想状态,规划将来。法律发展也是由实然法向应然法靠近。
上述案例的裁判,表现出了实然法的局限,在该裁判法官眼里,《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有权占有法律适用】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应该是包含了物权的转让,而不应该只是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是包含在应然法里面的要意。但该条其实本质上并没有与《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发生冲突,至少在文字层面上。但是经过深层次分析,还是可以发现,这两个条款其实也是在平衡物权和债权的地位,关于占有的规定,是能够解释上述案例一物多买后,占有的处理,明确了买受人通过合同即债权方式处理,而不涉及物权,但是占有本身是和物权相挂钩的,在实际实务中,或者说在在大众朴素的认识观里(人都有那么一种占有归属心理),占有即所有,以至于在调和债权和物权时,裁判法官偏重了债权,将物权转化了——即该案明确了在买受方虽取得房屋产权但未实际占有,且占有人对房屋的占有具有合法性时,买受方仅基于物权请求权主张占有人迁出的诉请不应获得支持。
我们对占有的理解,需要扩展,对其合法性、范围都要进步论证,另外给我们解决实际实务提供了参考,以免实务操作中落入唯物权论者。
另一方面,对于购房者来说,那就更要小心了,拿不到钥匙、办不了登记的房子千万别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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