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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专栏】PPP项目可配置酒店等经营性资源——文旅旅发﹝2018﹞3号文的启示/陈召利(2)

  文旅旅发﹝2018﹞3号文明确规定,通过在旅游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动项目实施机构对政府承担的资源保护、环境整治、生态建设、文化传承、咨询服务、公共设施建设等旅游公共服务事项与相邻相近相关的酒店、景区、商铺、停车场、物业、广告、加油加气站等经营性资源进行统筹规划、融合发展、综合提升,不断优化旅游公益性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促进旅游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完善旅游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旅游公共服务的需要,大力推动旅游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其在重点领域中作了进一步说明,例如:(1)以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为导向,对一定区域内的厕所、咨询服务体系、旅游引导标识系统、旅游资源保护等与酒店、景区等经营性旅游资源进行整合开发建设;(2)以促进乡村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为导向,在现代农业庄园、田园综合体、农业观光园、农村产业融合示范园、精品民宿等经营性开发中对垃圾收集站、旅游标识标牌等进行统一规划与建设;(3)以加强城市、乡镇、街区等特色旅游资源的保护为导向,鼓励社会资本方将特色旅游资源的科学保护、合理利用及相关配套经营性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等进行统筹规划、有机衔接;(4)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将旅游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与养老、体育、健康、研学等领域公共服务供给相衔接。

  这意味着,准经营性、非经营性项目可以通过配置商业开发资源完善投资回报机制,通过合理的资源整合,完全可以避免政府付费,“每一年度全部 PPP 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 10%”的红线也将不再是地方政府的紧箍咒,这为所有公共服务领域的准经营性、非经营性项目采用PPP模式打开了一扇窗,资源整合得当与否将是PPP项目能否成功的关键。

  存在疑问的是,公共服务项目配置商业开发资源,有无限制?是否必须与公共服务项目“相邻相近相关”?有无比例、金额等限制?是否会异化为市场主体通过所谓PPP项目获取商业开发资源的一种方式,值得进一步关注与研究。

【作者简介】
陈召利律师,东南大学法学硕士,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担任中共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无锡市智能家居商会监事、中华环保联合会志愿律师,荣获优秀共产党员、无锡市优秀法学法律人才、无锡市名优律师人才培养对象(第二层次,商事类)、北大法律信息网2016年度十大优秀作者、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公司法类)、无锡市十佳青年律师、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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