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的刑法观与刑法理论的完善/肖佑良(6)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离不开法条。教科书中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有条件说,有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合法则的条件说,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说,重要说等等,五花八门,不一而足。这些学说研究刑法因果关系,都不是以动态的不可分割的法条作为考察对象的,淡化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紧密联系,结果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人为地扩大化,复杂化了。事实上,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除了极少数情形是并例关系外,其他情形都是直接因果关系,简单至极。并例关系的情形,如丢失枪支不报罪,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行为,与造成严重后果的结果,两者就是并列关系。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形,故意伤害罪,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伤害行为是伤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就是直接因果关系。再如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两者貌似非直接因果关系。然而,由于行为人没有玩忽职守行为,就没有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此意义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价于直接因果关系。掌握好直接因果关系,等同于掌握了指南针,处理多行为疑难复杂案件,司法人员准确定性犹如探囊取物。例如邵建国诱发并帮助其妻自杀案。邵建国的妻子王彩,因为小事纠缠不休,让丈夫非常失望,气得拔配枪扬言自杀,双方都讲了狠话。夫妻争吵中讲狠话很正常的。王彩以欺骗手段将枪支拿到手后,随即开枪自杀,邵建国根本来不及反应(时间与空间要集中在王彩开枪自杀行为实施时)。在此之前,邵建国一直是在阻止王彩拿枪。可见,在王彩实施自杀行为时,邵建国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诱发、帮助王彩自杀的行为,邵建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是理所当然的。该案二级法院的判决,都是人为地将多个行为组合在一起,虚拟出一个刑法意义上的诱发、帮助王彩自杀的行为,进而成立故意杀人罪的。这里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而且比较隐秘,很难被发现。再举个例子,利用虚假身份应聘驾驶员,然后利用出车之机,将车非法占有的行为。这个案子如何定性产生了争议,无法达成共识。其实,本案非常简单。这里有两个行为,一个是利用虚假身份应聘驾驶员的行为,另一个是利用执行职务行为之便,将车非法占有的行为。该案两个行为的发生,只是时间间隔短而己,不允许因此视为一个行为。从刑法意义上说,第一个行为只能算是欺诈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第二个行为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也就是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或者骗取公司的车辆,该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从例举的两个实际案例看,利用直接因果关系,从危害结果到危害行为,相当于有了指南针一样,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定性一步倒位,非常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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