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开放与我国QFII制度的法律问题/郁雷(11)
在这种背景下,同一外资就可能以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身份进入境内资本市场,一是可以以实业集团的身份受让国有股、法人股;二是可以以其金融子公司的身份申请QFII资格直接进入证券二级市场。
外资采取“双管齐下”的方式进入我国资本市场,是有其法律上的诱因和经济上的动因的:
1、 有利于外资规避管制更易获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我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均规定,收购方拟持有超过30%的股份时必须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收购要约。假设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5%,则外方只有承担收购全部股权的风险才能获得实际控制权。但是,如果外资同时又设立一金融子公司并以QFII资格进入证券二级市场的话,就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稳妥地获得最高10%的股权,所以外资可以在不触发有关法律规定的强制要约收购的情况下,获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这一过程不仅变得相对容易,成本也相对较小。
2、有利于外资在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上获利。
外资在一级市场上获利可以通过新股发行、配股、股票增发等再融资手段获利。当外资先以非流通股股东身份获得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然后以QFII身份进入二级市场时,由于QFII的选股策略对市场有相当的号召力,其所选股票经常成为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者效仿的对象,这有利于提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值,从而提高新股申购的收益率并且大大改善上市公司的再融资环境。
当外资先以QFII身份进入二级市场,然后再以非流通股股东身份获得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时,则其在二级市场的仓位将获利。外资获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后,往往会对其输入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上市公司的质量可能会得到提高,这样该上市公司股价会有所上升,从而使得QFII前期买进的股票获利的可能性非常大。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外资有理由以双重身份进入国内资本市场。这虽然有利于提高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活跃性、有利于减少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侵害。但仍会产生以下一些风险:
1、股价被人为操纵的可能性很大。
虽然单个QFII只能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但是考虑到目前境内尚有65%左右的股票不能流通,因此,QFII实际可以持有的股票可占总流通股的25%,高的可以超过50%。因此它对市场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在利益的驱使下,它有可能操纵某些股票的价格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中获利;或者可以抬高股价,从而使和它有着利益关联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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