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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开放与我国QFII制度的法律问题/郁雷(6)
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范围界定为符合该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暂行办法》第6条则规定了申请为合格投资者的实质性条件,包括:(1)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2)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3)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4)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5)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可见,我国对合格机构投资者设定的准入条件并不局限于其资产规模等经济指标,而是同时着眼于风险结构、从业资格、经营行为三方面的适法性,并且强调了投资者母国法律和监管制度的完善,实际上是要求母国政府承担相应的监管及合作的义务,相比单纯的“数字条件”使得外国机构投资者的准入更具安全性之考虑。
(2)审批登记
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外国机构投资者的审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主体资格的认定,由证监会做出批准决定并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二是投资额度的批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做出批准并颁发外汇登记证。
2、投资比例与额度限制。
(1)投资比例
投资比例是指外国合格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或者持有某一基金的份额比例。外国合格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加以控制:一是不论上市公司的行业属性,规定一个统一的持股比例上限,包括总持股比例上限(全部外国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总和)和个别持股比例上限(单个外国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如我国台湾地区从最初规定的总持股比例上限10%、个别持股比例上限5%至2000年12月30日除特定产业外,已全面取消总体及个别外资持股比例的上限。二是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属性的不同规定不同的外国合格投资者持股比例。如印度规定根据行业不同,可分别达到20%和40%。当外国合格投资者的投资比例接近上限时,监管部门要予以警告,以后的交易必须有事先批准。
在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方面,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的股权比例限制为单个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但是,证监会可以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调整上述比例。同时,投资比例还应当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以及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要求,根据这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合格投资者的证券投资的产业方向同样要划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此外还必须遵循有关“中方控股”或者“中方相对控股” 的股权比例要求。由此可见,我国是通过前述两个途径对外国合格投资者投比例进行限制的,显示出立法的前瞻性,即使在将来取消一般性的股权比例限制,仍要遵循有关特定产业方向上的投资限制要求。在持有基金的份额比例方面,根据沪深两交易所发布实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外国合格投资者可以投资基金,且不受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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